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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期间罪犯是否在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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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期间一般在监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改过自新并获得出狱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会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刑期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过去已裁定减刑并计算刑期的不需变动。裁定书未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罪犯,按新规定计算刑期。总体而言,经过两年无犯罪的死缓犯会被判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死缓期间是不是在监狱

1、死缓期间一般是在监狱。死缓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会离开监狱的,在监狱里面坐牢的时候,如果能够积极改过自新也是有出狱的可能性的。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怎么办

1、对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后一律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关押的日数一律不得折抵。但过去已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并按当时的规定计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变动。

2、对于有些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过去已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而裁定书未具体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现在不必再按当时的规定计算刑期,仍应按这次规定的刑期计算办法办理。但这类罪犯,如果在劳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经过裁定,再次适当减刑后提前释放。

3、总的来说,死缓经过两年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会判成无期徒刑,这一点我们要清楚。

结语

死缓期间通常在监狱内,犯罪嫌疑人不会离开监狱。在监狱里,如果能积极改过自新,有可能获得出狱机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刑期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裁定前的关押日数不折抵。对于裁定书未具体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罪犯,按新规定的刑期计算办法执行。总之,死缓经过两年无犯罪记录可能会减为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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