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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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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则:1.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不登记为例外;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包括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办法等;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4.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物权变动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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