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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融资的优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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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融资的优点包括解决资金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增强与银行谈判能力、分期贷款、分期还款、分期续贷,避免一次性还款压力大的问题,以供应商为贷款主体,解决担保问题,资产负债表日不体现在会计报表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项下。然而,在融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也面临着财务问题,主要表现在建筑产品销售回款模式与工业产品不同、过程付款比例低、结算付款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等方面。这决定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

法律分析

施工企业融资的优点有哪些呢?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资金需求,通过供应链融资等途径为企业输入资金流。这既维护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又通过现金采购降低了采购成本。

(2)以建筑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以供应商为贷款主体,不占用建筑施工企业授信指标。

(3)以建筑施工企业做为谈判主体,增强了与银行的谈判能力,取得较好的信贷条件。

(4)使用灵活,分期贷款、分期还款、分期续贷,减少利息支出。

(5)分期贷款,分期还款,分期续贷,避免了一次性还款压力大的问题。

(6)以供应商为贷款主体,以供应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收款项为质押,有效解决了担保问题。

(7)资产负债表日不体现在会计报表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项下,减少资产负债表下的带息负债。

(8)申请的额度在建筑施工企业与目标供应商间捆绑使用,有利于培育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二、融资过程中的财务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建筑产品的销售回款模式与工业产品有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过程付款比例低,结算付款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等方面,这决定着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投入,以满足不断扩大的发展规模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为了有效提高盈利能力,承接的价格高、资金支付条件差的工程项目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传统上,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融资产品是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这两种融资产品的使用存在着以下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缺乏可供抵押的财产;另一方面缺乏合适的担保人,随着企业风险意识的提高,许多经济效益好,资信状况好并符合金融机构条件的企业,不愿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2.占用企业在银行的信用指标,影响企业再融资能力。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是以建筑施工企业为融资主体,已融资越多,再融资能力越低。

3.集中贷款,资金不能迅速有效使用,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利息支出。

4.集中贷款,带来到期还款量大,还款期资金压力大的问题。

5.报表披露带息负债高,容易引起社会投资者的恐慌。

这些不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上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既能融到资金,又能解决上述问题。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可以就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向人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在此过程中,施工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融资优点。首先,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施工企业可以解决债务人负债总额较高且债务到期日较短的问题,从而延长债务人的还款期限,降低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其次,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进而提高资产的利用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此外,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施工企业还可以实现债务人的资产剥离,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面临债务危机时,施工企业可以通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方式获得融资,以解决负债问题,实现企业的重生和发展。

结语

施工企业融资的优点包括解决资金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增强谈判能力、分期贷款、分期还款、分期续贷、避免一次性还款压力大的问题、以供应商为贷款主体、以供应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收款项为质押解决担保问题、减少资产负债表下的带息负债、有利于培育长期战略合作伙伴。然而,在融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也面临着财务问题,如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占用企业在银行的信用指标、集中贷款资金不能迅速有效使用、集中贷款带来到期还款量大、还款期资金压力大的问题,以及报表披露带息负债高,容易引起社会投资者的恐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以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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