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按揭贷款的相关问题,包括可以继续申请贷款、如何填写房屋按揭合同、如何处理面积差异及付款方式等细节问题。最后,文章还介绍了房屋按揭结束后如何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房屋按揭贷款的问题
房屋按揭贷款在还清之前是可以继续申请的。房贷没有还清并不会影响其他贷款的申请,只要用户在使用房贷期间没有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个人信用情况良好,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那么同样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只是因为用户的房贷没有结清,征信上的负债率存在,所以可能会导致贷款的额度有所下降。如果用户想获取更高的额度,也可以选择先还清一部分债务再去申请贷款。
二、房屋按揭合同需注意什么
1.按揭贷款买房,签订合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2.按揭贷款买房签合同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3.按揭贷款买房,签订合同时要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4.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三、房屋按揭结束后怎样办理房产
房屋按揭结束后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如下:
1.带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还有相前的贷款还款记录,到还款银行开具贷款已经还清的相关证明。
2.带着银行开具的证明、原来的产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一些资料,自己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换证业务。
3.通常7个工作日左右就能拿到新的房产证。
拓展延伸
房屋按揭贷款可以继续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因此,如果您与贷款银行之间存在矛盾或者需要解除合同,您可以与银行协商并达成解除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房屋已经抵押,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可能会影响到您未来的房屋交易。所以,在做出决定之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房屋按揭贷款在还清之前是可以继续申请的,只要用户在使用房贷期间没有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个人信用情况良好,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那么同样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只是因为用户的房贷没有结清,征信上的负债率存在,所以可能会导致贷款的额度有所下降。如果用户想获取更高的额度,也可以选择先还清一部分债务再去申请贷款。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时,需要注意签订合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同时,在合同中要注意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以及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等细节问题。房屋按揭结束后,办理房产证的流程包括开具贷款已经还清的相关证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换证业务等,通常7个工作日左右就能拿到新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