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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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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使用动产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质押财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以及实现质权的途径等五个问题。

法律分析

一、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

(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1. 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第三方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二)授信申报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三)放款流程

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2、质押物验收。动产监管中心安排监管公司及支行客户经理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即进入监管程序。

3、质押物权属及相关单据审核。审核质押物购销合同、、质保书等。

4、办理保险。质押物验收后,由银行协助企业办理质押物保险事项。

二、什么是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使用动产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一)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二)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结语

动产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中,首先需要确认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然后进行授信申报,接着办理公证、质押物验收、权属审核和保险等手续,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放款流程。使用动产质押担保时,需要注意质押财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担保范围明确、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以及实现质权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四十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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