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健康证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健康证没有特别要求。预防性健康检查是对特定人群进行的健康检查,包括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等。受检单位需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结果由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合格者获得健康合格证明,不合格者受到处理。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各类疾病的检查和评估,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分析
办健康证是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具体来说办理健康证是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的。
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结语
办理健康证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过程没有特别要求。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适用于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等。受检单位应提交名单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检查单位需报送原始记录和结果给卫生监督机构。合格者将获得健康合格证明,不合格者将接受处理并监督执行。具体检查内容包括疾病、职业禁忌症、职业病、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如有必要增减项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