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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遗嘱中能否约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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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遗嘱中能否约定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居住权时,要载明居住权期限、房屋位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遗嘱的内容有哪些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都要一一列清。

(3)指明由哪个或哪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以及各自继承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如有遗赠,指明受遗赠人和遗赠的财产。

(4)若遗嘱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某项义务的,指明义务的内容和应履行义务的人。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等具体情况。

(5)遗嘱制作份数及保存遗嘱的人的姓名、性别等具体情况。

(6)遗嘱人、见证人及代书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遗嘱的年、月、日。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当继承开始后,若发现立有数份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时间的先后,确定最后一份有效,其他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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