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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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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可根据重婚、家庭暴力、恶习等情况判离婚。诉讼离婚的流程包括递交诉讼状、法院审查、调解、开庭审理和判决等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第二次起诉离婚有以下情况的会判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离婚的一方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3、经审查,如果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则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法院受理离婚案后,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5、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离婚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6、法院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归谁抚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离婚诉讼可根据具体流程进行。原告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后,立案并调解双方。若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并根据原告请求和证据情况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重婚、家庭暴力、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下,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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