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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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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法规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第46条;《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5月1日施行)第49条、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33条。

一、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是什么?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不能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如果开始不知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后来发现了,就应当回避,停止继续办理案件。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回避,要求他不再办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来办理。这种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义务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除了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回避外,还可以申请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担任记录或翻译工作的员、翻译人员以及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回避。记录、翻译和鉴定工作也关系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并非只有当事人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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