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对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无论是否营利,都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法律分析
需看使用方式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如果是擅自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易构成公众混淆的,即有侵权风险。是否营利不能成为不侵权抗辩理由。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拓展延伸
非营利组织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和侵权问题
非营利组织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和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在法律上,非营利组织使用商标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首先,商标的注册和所有权归属必须明确,非营利组织应确保所使用的商标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其次,商标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和活动性质,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此外,商标使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不能误导公众或损害他人的利益。如果非营利组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非营利组织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审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意见。
结语
合法使用商标对于非营利组织至关重要。商标的注册和所有权归属必须明确,使用范围应符合组织宗旨和活动性质。同时,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保护他人利益也是必要的。违反商标法规定可能导致侵权诉讼和法律责任。因此,非营利组织在使用商标时务必审慎遵守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