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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是否违法?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

来源:意榕旅游网

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1.约定书面或口头无争议的财产归约定方。2.婚姻期间共同财产按原则分割。3.复员军人收入按共同财产分割,医疗补贴和生产补贴归本人。4.婚后使用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分别管理。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偿还。5.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赠礼应合理分割,个人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法律分析

离婚是我们大家都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在刚开始走进婚姻的时候,大家都是想要一起走一辈子的,只是婚后的生活都是一地鸡毛,再好的感情也会被消磨没有,到时候就会走向离婚,那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属于谁的,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离婚。

但避免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贴和回乡生产补贴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开管理。

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

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

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偿还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

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

合理分割数量。

各自出资购买.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拓展延伸

解析劳动法:职工离职权益与用人单位责任的界定

根据劳动法,职工离职并不违法,他们享有离职的权益。然而,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职工离职权益包括法定离职通知期、经济补偿、工资结算等。用人单位的责任涉及合法解雇程序、支付相应离职补偿、提供必要的离职文件等。劳动法对职工离职和用人单位责任都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因此,职工离职是否违法取决于是否遵守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履行相关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权益,确保公平和合法的劳动关系。

结语

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是一个常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是双方无争议的,否则协议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对于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费用,结婚10年以上的夫妻应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时,双方应分别管理和拥有各自使用的财产,如财产差异较大,多得财产的一方应以相当财产偿还差额给另一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赠送的礼物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需考虑财产来源,并进行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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