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及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需专款专用,根据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和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计算。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可以分到房产,可以算名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关于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有哪些?各项补偿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3)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计算;
(4)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5)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支付对象根据安置方式不同而定,需统一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进行计算,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计算。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