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一般是指在房地产行情比较火热的经济背景下,在大中城市普遍发生的,为了取得购房资格或者为了突破限售限制而采取的方式方法,当然也存在为了子女上学、逃避债务等目的的“假离婚”。
面对“假离婚”案件,早在法律界就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看法,针对离婚的身份行为不否认其法律效力,首先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权威不可侵犯,其次离婚后还可以复婚,但是对于在离婚协议订立过程中,如确实存在欺诈、胁迫、虚伪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认定无效。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无效的情形。
1、《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举证方只有证明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等内容时都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才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但是现实情况会比较复杂,可能会存在一方假意离婚,另外一方却真意离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做具体分析,审查是否符合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如果不是那么该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等内容依然有效。
2、认定“假离婚”导致财产分割等内容无效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虚假的意思表示”确实存在。正因为假离婚在很多情况下和购房有关,举证方仅仅举证证明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购房这一个单纯的事实,在法律上是远远不够的。购房实际上只是离婚的一个动机,真正决定是否离婚的还是要看双方的感情状况,因此,举证方还需要对双方感情状况进行举证。假设夫妻双方感情确实不好,分分合合吵吵闹闹,那么法律很难轻易断定离婚当时二人一定是假意的。
3、有观点说:离了婚以后还住在一起,这个可以证明是“假离婚“。这个说法无法成立,因为人又不是机器,感情不是说没就没的。谈恋爱也可能同居在一起,这个取决于个人生活观念。还有观点说:如果是“假离婚”,为什么离婚协议要内容如此具体明确,比如说写上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多少?财产归男方或者归女方?所以以此推定这是真离婚。这个说法也很难成立。因为很多“假离婚“的也是第一次经历离婚,没有相关经验,只是按照要求书写或者誊写。
4、正是因为人性的复杂和多变,所以在认定“假离婚”案件中要考量的因素很多,需要综合认定。如果举证方没有特别充分的证据,法律上会倾向于认为离婚协议相关财产协议等内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