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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提车有哪些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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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最长半个月可以去提车,如果是重大事故案件需要取证处理调查的最长时间为期2个月。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从现场调查处理交通安全事故之时的日期开始10天之内制定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安全事故肇事逃逸的在抓获肇事者和肇事者的交通安全事故肇事的车辆后10天内制定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议定书。对于需要进行鉴定检查的车辆,在鉴定检查得定结论后的5天内制定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

鉴定检查得出结论后的5天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给予通知当事人来领取扣留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肇事车辆以及行驶证和扣留的物品。对于那些肇事逃逸没有抓获的无主肇事车辆或者交通管理部门下达通知后30天后没有前来领取的肇事车辆,经过公告后3个月还没有进来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会对扣留的肇事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最长10天,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5天可以领取车辆,故一般半个月后可以前往领取车辆。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特殊情况:

根据法规第29条规定:交通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因需要收集证据的需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与交通安全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车辆,并且会开具1式2份的扣留物品的清单。1份交给肇事车辆及物品的所有人,另一份作为附卷,并且扣留的车辆及物品保管妥善。

扣留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如果肇事案件复杂且重大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交通安全事故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时间1个月。故重大的交通安全事故后需要2个月才能领取扣留的肇事车辆。

一、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车辆最长时间是多少

交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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