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三)能源消费计量、检测、统计和报告情况;(四)用能产品、设备采购情况;(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六)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九)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法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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