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汇景新城上城勋堡 的车位出租给乙方作停车使用。
二、租赁期共 个月,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三、双方商定租金为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 )元/月,租金一次性交纳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 元)给甲方。
四、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玖佰伍拾元整(¥: 元),作为车位保证金 元和个人车辆出入磁卡押金 元,甲方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在其他相关费用结清后,退回保证金和磁卡押金给乙方。
五、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继续承租车位,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车位,而乙方逾期不交出车位的,甲方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200%收取违约金。车位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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