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xx,住址:沈阳市.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组织机构代码证:231001法定代表人: 该村主任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牡丹江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账户内的补偿款x万元(开户银行:牡丹江市信用社;账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xx)牡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期内,被申请人提起了上诉,现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受理该案,在本案中,贵院接受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作出(20xx)牡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牡丹江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期给付被申请人20 000 000元补偿款在牡丹江东安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账户(开户银行:牡丹江市信用社;账号:.),申请保全其中的x万元。因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财产保全续保申请,请求继续对牡丹江市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账户予以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12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