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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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三公街x号,电话:
公司负责人:何,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男,x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下路号附14号5栋4-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x年2月7日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xx市xx区下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8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民初字第88号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人于x年9月16日在一审中针对成蓉鉴()精鉴字第556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进行审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仅对第三项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作出鉴定。没有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原审原告患有右肝原发性肝癌,对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对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必要的。经查,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鉴定资质上有高低之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原一审判决对有异议的护理依赖作出了裁判,严重违反程序,没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并且部分护理依赖也是按照30%计算,大部护理依赖才是按40%计算。护理依赖时限认定10年也过高,原审原告是60岁,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龄不应依据四川省平均年龄71.2岁计算。营养费,病历医嘱和鉴定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规定应当按15元/日计算。依照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和司法实践,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不应赔偿,应由其他原审被告负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市支公司
x年1月16日
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
负责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x市东路北101号。
委托代理人: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乡x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男,x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乡xx村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男,x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村组x号。
原审被告:林,南,x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x市xx区路西9号院x号
上诉人因与徐、范、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市新华区人民法院x年9月20日()新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x年11月6日收到),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新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改判;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院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徐民法医疗费27324.14元、被上诉人范医疗费1256.81元、被上诉人梁医疗费3255.32元,共计31836.27元,由上诉人全部承担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审被告林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被告林在上诉人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依据交强条款险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超过10000元的由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承担。在本案中,先由上诉人在交强险10000元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由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承担其余医疗费21836.2770%=15285.38元,上诉人一共应承担医疗费为25285.38元。一审法院让上诉人多承担医疗费6550.89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700元也是错误的。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与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一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费明显是违背合同约定的,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4份。
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
x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