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山恒兴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为了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愿和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提供450万元的现金担保,请求解除被冻结银行账户。此致
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二0xx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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