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公司门禁出入及货物放行的运行状况,为了更规范地达到有效的`管制,经研讨决定现特作以下规定。
一、公司出货时,营业部应填写《送货单》至仓库处,由仓库仓管按照业务《送货单》点清货物品名、数量出货。
二、出货时必须有保安在场监督,点清货物是否与《送货单》一致,经仓库、营业部、保安同时签名确认后方可放行出厂,如《送货单》与实际数量不符的,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三、公司人员携带公司货物外出时,必须有部门主管(或以上人员)、人事行政部签批的《出厂通行单》且须注明携带之物品,保安检查后予以放行。发现可疑者保安有权进行检查扣留。
四、外来车辆与公司车辆出公司大门时,必须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的放行条,保安要详细询问事由并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五、对于出厂车辆、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出厂。
1、人员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2、所装货物与《送货单》不符合者。
3、货物出厂无货物放行条。
4、虽有货物放行条,但未经部门主管(或以上人员)、人事行政部核准者。
六、供应商送货车辆送货至我司,必须在指定位置卸货,未经批准严禁在车间内行走。
七、所有外出公干人员,需使用公司车辆时必须执有人事行政部开具的《出车通知单》并须写明用车人员及事由,方能使用车辆(节假日、特殊情况须经值班经理或经理人员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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