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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简报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申请人:,男,汉族,196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申请事项:

  因原告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申请对(身份证号为:)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生有三个子女:陈(大儿子)、陈(女儿)、王(小女儿)。对此,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王系双方亲生孩子。

  但是,原告在法庭上认为只有户口簿上登记的两个孩子才是其亲生孩子,否认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事实。并且,原告并没有任何相反证据证明王不是双方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 x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本案中,应当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是,法庭却要求申请人申请做亲子鉴定。申请人认为法庭把做亲子鉴定申请的责任强加给被告承担,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但是,为查明事实真相,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对王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王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在此,申请人特别声明:虽然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对王进行亲子鉴定,但这并不表示原告已免于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法定举证责任。

  此致

  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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