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意榕旅游网

  被处罚人: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090,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人。

  因你于20xx年1月10日在xx县xx村未取得燃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倒灌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具有违规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码:20401)帐号:000163开户行:工行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田县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