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的组织协调下,就李风岐与智玉良李振国修水渠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1、水渠位于李凤岐南住宅基地内,修建水渠要求:净宽0.8米,净高1米,水渠底厚0.2米,两边墙厚不低于0.5米,全部采用毛石砌筑水泥砂浆灌浆。
2、水渠底与南墙及跌岔由智玉良李振国修建,北墙由李风岐修建。
3、水渠完工后智玉良李振国负责管理南墙以南的水土流失和垃圾,李风岐负责管理水渠南墙以北的水土流失和垃圾,防止水渠堵塞,谁违约,造成后果谁负责。
4、原来三方未签字的协议作废,但智玉良李振国付李风岐一定的费用(智玉良20__元,李振国20__元)。
5、智玉良在李风岐院内存放的建筑材料用完后清理干净。此协议三方签字后生效,中途不得反悔,反之一切后果自负。
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中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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