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二十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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