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码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20xx年4月26日参加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摇号并中签。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甲方将自有车牌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类型车架号,发动机号,机动车登记证号。乙方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三、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车牌租赁费用为币元/年,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租赁费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四、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租约期满后,乙方带齐相关文件和协议书、收据等,归还给甲方,同时如有车辆违法等罚款由乙方承担,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车辆手续。如需延期,乙方需提前一个月致电甲方,并告知需延期的时间,一边双方达成协议。若乙方逾期未归还,每天乙方以全年租金金额的10%支付甲方滞纳金;作为赔偿。
五、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六、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汽车日常开支、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除提供车牌外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在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期间乙方要妥善保管车辆牌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转让、转借等。
九、甲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1 个月通知乙方,退回乙方已缴纳租赁费未发生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币 3000 元。除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甲方配合过户的情形外,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币 3000元。
十、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方不配合乙方处理号牌车辆相关事宜的,应承担相应损失。
十一、如甲方私自处理该车,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出借等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十二、如任何第三方因与甲方的纠纷,而对该车主张任何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十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起诉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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