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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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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己方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    日内或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通知后的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约定合同义务。如违约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本合同报酬总金额的    %确定。

  9.2 甲方迟延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达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 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受托权限范围开展招商工作的即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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