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1年第6期 (总第149期) 学 术 论 坛 ACADEM1C FORUM NO.6。2001 (Cumulatively NO.149) 中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设计 范湘凌,何晓平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 [摘 要]本文从股票期权制的经济学机理切入,结合我国试行的实践,在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对股 票期权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设计,以期其在中国本土化环境中得到规范运作。 [关键词]股票期权制;经济机理;法律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1)06—0061—04 其在中国本土化环境中得到规范运作。 股票期权制(Executive Stock 0ption)肇端于 1952年美国pfizer制药公司为避税将期权引入员 工的薪酬之中,成为长期激励的经典模式。作为“舶 来品”,其在中国的萌生伴随于经济结构的深刻变 革:机制的阙如使轰轰烈烈的国企改革囹于瓶颈. 治理结构架构切入点的模糊使公司化运动面临“内 股票期权制的经济机理分析 所谓股票期权,原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衍生工 具,将此概念引入现代激励理论,即指公司内部制 定的、面向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受益人的不可转让 的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行 权价)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行价权与 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即为受益人收入之体现, 其激励的内在逻辑在于它是一种未来概念,可将公 部人控制”、“管理腐败”的尴尬。作为全面资本管理 模式的关键——人力资源的价值体现及约束问题 遂提上认识层面,盛行于各国的股票期权制亦成为 我国改革者的强烈期待。对于此,已有诸多著述,然 多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讨论,且以强调现实障 碍而呼吁“缓行”者居多。 司价值变成受益人收入函数中的重要变量,使其收 益成为企业长期利润的增函数,从而使受益人的目 标函数和行为选择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相一致。 同时基于期权形式的不确定性,其激励效应具有长 期性,可弥补传统薪酬制度短期化的缺陷,降低企 业的直接激励成本,而引入市场化的企业评价机 制,则有利于强化对受益人“跳槽”行为的约束。 笔者以为:就中国现状而言,股票期权制不仅 是一个经济问题,更应是一个法律问题。企业家人 力资本价值的肯认是现代企业委托一代理机制的 客观要求,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意 味着激励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如果我们未能 把出资者与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法律制度客观地体 现,也无法形成对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合理约束时, 管理腐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公司化运动失败就几 股票期权制的兴起源于现代企业中物质资本 提供者(股东)和人力资本提供者(企业家)职能的 分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委托一代理成本考虑。企业 两权分离。在获取专业化分工效应的同时,信息的 不对称也导致了经营者行为对所有者目标的背离 要协调这种利益的不兼容性,根据现代企业理论。 乎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诚然,我国目前的市场 环境、公司运行机制及观念意识尚不能充分发挥股 票期权制的激励作用,但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天然 契合与互动。能从根本上优化国企改革的格局。故 就必须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应”。如果拥 有控制权的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或无法真正承担风 积极推行股票期权制毋庸置疑,现在的问题是如何 对其进行规范。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 险,他就不可能积极地作出好的决策。因此应让拥 有“自然控制权”的经理人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股票期权制的相关规范及保障制度进行设计,以期 [收稿日期]2001—08—13 [作者简介]范湘凌(1976一),女,广西柳州人,西南政法大学9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何晓平(1971一).男,四川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9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6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从而在满足个人理性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达到 最靠近帕累托最优定律的安排,或者说是使代理成 本最小的安排,而股东期权制恰能充分提供这种经 理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机制,也最能肯认经理人 的人力资本价值,从而极大地激发其积极性和约束 自身行为的自觉性。 二、我国股票期权制试行分析及制度选 择 自1997年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首开股票 期权试点之门,上海、武汉、北京等地遂呈方兴未艾 之势。财政部亦拟对8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经营者或 科技骨干开展试点。但纵观试点企业各具特色的期 权方案,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股票期权制根本属性的改变。我国现行 的股票期权试点,其授予受益人的是股份,而非股 票,其中隐含着一种强制:受益人必须购买。以北京 试点为例,经营者先以现金买进本公司实股,即可 获1~4倍的期股,任职期间所得实股、期股收益首 先全部用于抵补所认购的股份期权所需价款(这样 企业必须实现连年高比例净资产收益,否则不足部 分由受益人用现金补人),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 方可将拥有的股份期权定期变现。但真正意义的股 票期权是以权利的行使为期待,而我们试点的规定 却使本应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权利,实质上变成了经 营者承担股本被抵缴责任金的义务。 其二,市场量化不足,行政色彩明显。鉴于我国 股票期权制的新生性,其推行采取了传统的“政府 推动”模式,其初衷尚可理解,但政府的职责应限于 相关法律的完善、制度的保障以及宏观上的监管。 但实践中,试点的准人、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及 对指标实施的监管等权力均归于与试点企业和市 场无直接利益联系的主管机关行使,其结果是:带 有极强主观、推测、公式化因素的考核指标使股票 期权制度特有的经营者业绩与股东利益连动的主 旨大打折扣;本应市场约束的机制被强制性地引入 股票期权制度,并以人为制定的考核指标、实现方 式来体现;经营者的权利异化为对企业效益的担保 义务,丧失其激励的初衷。 上述“期权”制度实施的偏差,固然可归因于观 念意识的滞后、市场环境的缺陷(这是大多数学者 的观点),但笔者以为更重要者在于:相关法律制度 的阙如。若能设计出合理的规范制度.以化解股票 期权制与我国本土环境的不兼容性,就能有效的发 挥其激励优势,因为: 62 首先,任何事物总是在相互联系的矛盾运动中 获得发展,法律制度亦不例外。若等改革系统所有 的关系均理顺,所有的条件均成熟才推进股票期权 制,真可谓遥遥无“期”了。且从动态的角度考察,股 票期权制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之间存 在互动的关系,能有效提升后者的运行质量,因为 公司、市场的规范运作最终取决于人的理性选择。 其次,股票期权实施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的, 而我国严重滞后的金融立法仅仅调整损害发生的 后续阶段,大大增加了社会调控的成本,国债期货 市场被迫关闭即其适例。虽然鉴于国情,笔者并不 完全赞同“法律理想论”,但对符合经济发展的新生 事物积极地进行规范,将法律调整适度延伸至风险 预防阶段(这也是发达国家金融立法的通式),从而 有效约束“经济人”的趋利行为,促进新生制度的完 善,推动金融市场的理性发展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再次,股票期权制的兴起还出于公司对自身制 度建设(治理结构的优化、约束激励机制的建立)的 成本考虑。因为在制度因素造成治理结构失衡和运 作严重低效率时,体制的变革和制度的创新可改善 结构,提高投资和生产效率,这就决定了制度建设 也有成本,需要先期投入资金。而无论是国企,还是 高科技企业,流动资金的匮乏总是首要难题,股票 期权制能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它除了能缩减委托 代理成本的总量,还可为公司提供制度建设融资 的便利;将改革成本和收益实现跨时期分配,因为 股东期权不同于以现金支付特定受益人的高额薪 酬,其收益是在未来的时间内分期实现,不占用企 业资金,又能形成良好的利益趋同效应。 三、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设计 笔者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 情,在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探讨股票期权制的相关 法律问题:在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的同时,注重规 范、约束和监管。 (一)技术性法律设计 1.股票期权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在美国,上市 公司一般设立专门的薪酬委员会或股票期权管理 委员会负责股票期权计划的制定。该委员会一般由 公司外部独立董事、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组成。为保 持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些人员不参与公司 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而是每年领取固定津贴。这 作法颇值借鉴:中国的公司普遍存在“内部人控 制”现象.且缺乏相关的技术知识,专门的薪酬委员 会可独立客观地为公司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化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权计划。至于期权计划的批准,大多数国家规定,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而在我国,上市公司多 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缺位使董事会往往代行股东 大会的权利,在大量内部董事及董事兼任总经理的 情况下,董事会的决定必然偏向于管理层。鉴于此, 可规定: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期权计划有实 质性改变的,应作出情况说明,报注册登记机关备 案(因为期权的行使涉及变更登记)。 2.股票的来源。国外主要有三种途径:库存股、 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回购。如香港《公司条例M9B (4)(C)规定:任何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均可购买本身的股份,以履行公司先前已在大会 上批准的雇员股份计划。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 132条规定,公司可以“善意的从公司利益出发对 雇员持股体制的资助”。韩国《公司法》亦规定:上市 法人可采纳股份买入选择权制度,据此赋予股份买 入选择权者排他地持有新股认购权。然而我国现行 《公司法》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票”(除为减资外),《证券法》2O条亦规定:上市公 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 集,公司一般不得留置。这样,加上国有股的非流通 性,股票期权计划首先面临无股可期的困境。上海 贝岭的“虚拟股票期权”计划虽在股票来源上避开 了政策法规的限制,但公司承担了计划实施的全部 成本和股市波动的风险,违背了股票期权制的初 衷,也易引发资本营运危机。 鉴于此种现状,笔者以为,可用以下方式解决 无股可期的矛盾:(1)加快国有股减持的改革,将沉 积于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以转配股的形式作为预 留股份以满足行权的需要,但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关 法规或以政府特许方式保证行权期到来时,受益人 可将股票变现受益。(2)通过大股东从二级市场择 机购买,作为实施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3)在未上 市之前已实行了职工持股,并在职工持股会中设定 了预留股份的公司,在上市时可将这一部分转为认 股权可用的股份。(4)据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 介绍:上市公司可根据期权方案和行权时间表安排 新股上市,即可向期权享有人发行股票,这尚需有 关政策法规进一步确认规范。 3.行权价的确定。西方国家一般以期权协议签 订时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期权的行权价格。 如美国规定行权价格是以期权赠予日最高市价和 最低市价的平均价,也可是赠予日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价。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08—1条规定。认购价由 经理室按照特别股东大会根据审计员的报告规定 的方式在给予期权当天予以确定:公司的股份在证 券交易所的正规市场或二级市场登记上市的,认购 价不得低于认购日前2O场股票交易牌价的平均价 的8O 。 鉴于我国股市的不成熟,确定行权价时可以以 期权合同签订日前一个月的股票平均市价为标准, 同时应考察确定日前一段时间系统性因素对股价 的影响:如利率、汇率、重大政治事件导致股市总体 波动或政府的利好政策带来的股价超常攀升等。总 之,确立行权要尽量过滤掉不相关因素,以避免期 权收益和股价、公司业绩单一联系造成的不良影 响。 对于尚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实行股票 权计划时尚无市场价格参考的,可约定行权价为授 权日每股净资产乘以一个合适的系数,系数的确定 可根据企业的市场预期,待企业上市后再根据股价 调整。 4.业绩评价。经营者业绩的评价是股票期权实 施的基础,实践中往往由于这一部分的难产而使整 个股票期权计划胎死腹中。近年来,我国企业以净 资产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等作为业绩标准,但这一 指标体系易使经营者最大限度地利用会计准则的 漏洞进行利润操纵。鉴于此,对于传统企业可将关 键业绩指标(KPI)的概念引入业绩评价系统,通过 对本职岗位关键业绩指标的分析和确定来考核职 位,同时采用国外通行的修正的经济附加值(RE— VA)业绩指标,以便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价值。 5.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行权时机。股票期权的 行权期是指期权受益人有权实际购买投票的时期, 般为授予日后第3~10年。由于技术的时效性, 高科技公司的行权期可缩短为2~7年。在行权期 内,受益人的期权一般不允许一次性实现,而应按 比例分配到各年份,从而达到对经营者长期激励和 约束的目的。这其间期权的行使可以是匀速的,也 可以是加速的。这样,可以防止高科技企业将技术 成果集中在行权年份拿出来使股份上升、迅速获取 差价,使公司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在行权期内,常因正常或非正常因素导致人事 变动。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离职 职工可在离开后1个月内,对既得期权(指可随时 行使)行权,对尚处等待期的股票权(非既得期权) 自然失效,不得行使。同时应在股票期权合同中约 定根据经理人员和职工的违法程度,公司有权收回 其股票期权未执行部分。遇到并购或控制权转移等 情况,行权期自动缩短并可约定所持股票期权可以 6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立即行使,以充分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并对恶意收 购具有明显反收购作用。受益人死亡的,除非通过 遗嘱转让给继承人,否则他人无权代表受益人行 使。这些规定对我国股票期权试点很有借鉴意义。 对于行权时机的规定,则多为对股票期权行使 的限制。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公司董事或高 管人员,只能在“窗口期”(Window period)内行使 或出售该公司股票。窗口期是指从每季度收入和利 润等指标公布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第3个 月的第10天为止。这一规定对防止董事和高管人 员从事内幕交易起到明显作用。我国《公司法))147 条亦有类似规定,但要求过苛,与股票期权的实施 不符,应作适当修改。 以上论述并未能涵盖股票期权制全部技术性 问题,如受益人范围的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 及实现方式等,它们亦很重要。 (二)制度性法律设计 有效地推动股票期权制不仅需要解决技术性 问题,更重要的是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也是股 票期权制度本土化发展的关键。 1.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鉴于股票期权在 我国尚属试点,对其运作进行有效监管非常必要, 全面的信息披露是最好的途径。应在原有会计报表 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扩大披露的范围:公司授予股 票期权的总量、股票来源、受益人期权的数量及行 权的情况、绩效考评的标准、经营者业绩及信用情 况等。如香港《公司条例))49G要求“购买股票的公 司须在该股份交付公司起14天内,将相关申报表 交付处长注册,未将该条规定的任何申报表交付处 长而构成失责的高级人员均可处罚款。”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规定:企业必须对设定管理者的报酬而 采用的业绩评估标准进行更充分的披露。此等规定 我国均可借鉴。调查研究表明:信息披露的显性化, 能有效抑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能为 外部监督提供客观、透明的载体。 2.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在全面信息披露的基 础上,应构建有效的外部监控体系。首先是立法监 控,应加快股票期权运作规范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 施,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股票期权的实施有较大冲 突和脱节之处,应以补充条文的方式作出例外规 定。其次是外部独立机构监控,即加强对独立薪酬 委员会地位的确认和职能的界定。薪酬委员会以其 专业性能为企业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最好的支持, 同时因其具有独立性,对企业情况、期权计划熟悉, 又是实施监督的最佳人选。但这一职能的有效发挥 64 还有赖于以下问题从法律、政策上加以明确:薪酬 委员会成员的来源如何确定?由企业自行聘任或者 是有关部门指定?前者易导致薪酬委员独立性、客 观性的削弱,后者则易引发新一轮的行政干预危 机。薪酬委员会的监督权由谁授予?监督失职的责 任如何承担?鉴于中国的现状,薪酬委员会的组建 可依托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适用 其相关的责任机制,同时应加大培养精通此类业务 的专门人才。 3.完善税收会计制度。股票期权制最初源起出 于避税的需要,税收上的优惠是该制度被广泛接受 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公司授 予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交税,行权时, 不需付税,若行权后持有股票不到一年,收入按普 通收入征税,一年以上,出售股票的收益按长期资 本得利征税。1997年美国国会达成的预算协议使 期权对经理们更为有利,近来SEC规则允许期权 转让又为总裁们少交税款开了方便之门。我国目前 尚未对股票交易的差价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对 “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但对资本利得征税已 在立法计划之中,建议开征此税时,能借鉴国外经 验对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给予优惠,同时制定《股票 期权计划会计细则》予以配套。 4.加快相关改革措施的推进。(1)尽快实现国 有股的减持,一方面明析国有资产产权,建立起符 合《公司法》要求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内部制 度上杜绝“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另一方面实现股票 全面流通,稀释股票市场的非理性影响,在真正意 义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培育 成熟理性的股票市场,以便获得客观的股票价格以 考核经营者业绩。(2)建立经理人市场。市场的“优 胜劣汰”可使经理人的经营业绩信息获得传导的渠 道,经营失败的成本大大增加,从而能充分激励经 理人员努力经营。(3)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条件成熟 时尽快恢复期货市场,形成充分的对冲机制,以降 低股市风险,促进股票价格的理性回归。 [参考文献] 1]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 资本的特别契约[J].经济研究,1996,(6). [2]余颖.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的博弈分析[J].经济 与管理研究.2001,(2). E3]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 社.1 995. [责任编辑:龙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