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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请求督办申请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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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督办案件的报告

尊敬的汕尾市政法委领导:

2010年10月26日,李开心在鹅埠骏鑫鞋厂厂房旁安装广告招牌,该厂房旁有10千伏特的高压线经过,安装广告招牌的范围正属于电力保护区范围。李开心在未取得安装招牌资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电力保护区进行安装广告招牌过程中,致招牌触碰到高压线,李开心因坠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死者李开心家属张桂珍等将我局诉至海丰县人民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对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但海丰县人民法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将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特别法,因此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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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由此可知,对电力部门免责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一审判决所说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李开心在安装招牌过程中触电从高处坠地致死,触电是引起高处坠地死亡的直接原因,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从死者李开心家属张桂珍提供的海丰县公安局鹅埠派出所对张华南、韩桃花《询问笔录》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写明触电是引起李开心死亡的第四个因素中可以得知,是李开心先遭到电击,然后引起李开心坠地,又因李开心违法从事高空作业,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坠地导致“脑疝”从而引起李开心的死亡。由此可见触电只是引起李开心坠地的原因,只是导致李开心死亡的间接原因,而并不是引起坠地死亡的直接原因。李开心作业的高度是2楼到3楼的距离,此高度的坠落并不必然致其死亡,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三“高处坠落,颅脑外伤”可以得知,引起李开心坠地死亡的原因是其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违法从事高空作业而致使“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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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因此,触电只是引起李开心死亡的间接的、次要的一个原因。即使不是触电,由于李开心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也可能因其他安全问题导致其坠落死亡,更何况当时李开心正在从事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呢!

(三)一审法院认定我局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开心故意触电致死的情形下,应对李开心触电致伤致死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

该案中虽然李开心不是故意触电,但其明知作业处有高压线经过仍抱着侥幸心理建设广告牌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四)在电力电缆线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对相关高空作业及电力安全问题等都作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李开心明知自己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且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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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与周围建筑距离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保护区内安装广告招牌,是属于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广东电网汕尾海丰供电局对于该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开心在没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法而且故意以身试法的高空作业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其坠地死亡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即使未被电击也可能因其他安全问题而致使其伤亡,触电只是间接导致其坠地的偶然因素。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广东电网汕尾海丰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不符合法律之规定的。

(四)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案赔偿金额,其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李开心死之前虽是农业家庭户籍,但居住在鹅埠镇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超过一年,其各项损失应按海丰县城镇居民户口的标准计算赔偿,是错误的。理由: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户口证明,被上诉人及死者均属农村户口;

2.无论从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场所,还是房地草契所涉及的购地所在地均是东寨村,其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不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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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居住于城镇,反而更充分的证明了被上诉人及死者居住在东寨村(农村),且收入来源地也在东寨村。

3.《广东省乡(镇)村规划管理规定》(1991年实施)第十三条规定:“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一)向居住地乡(镇)的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二)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建筑许可证”。据此,农村建设也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建设。而《鹅埠镇村镇建设定线通知书》仅是红线图不是建设许可证,既不能证明李开心已在此建设并进行居住,也不能证明所在位置属于建制城镇控制区内,当然更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及死者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应当是结合被扶养人户口所在地确定,而不应根据其个人经常居住地来作为确定的标准。

本案赔偿金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金:6906.93元/年×20年=13813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19.81元/年×12年=60237.72元。

法律、法规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同时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或作业。倘若有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电力保护区内活动或作业致人死亡,且不论触电是否为引起死亡的直接因素或间接原因,不论受害人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只要产生因触电致人死亡的事故,都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那么如此一来,究竟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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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人置电力设施安全、生命安全于不顾,抱着侥幸的心理而毫无顾及的以身试法,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或作业,反正只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出现死亡的情况,无论是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都要承担责任。长此以往,恐怕甚至有人故意以作业为理由在电力保护区内进行“作业”,而实质上是为达到故意用生命来换取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赔偿”的目的。那必将导致一些人置生命与不顾前去电力保护区内“作业”,这必将致使社会更多悲剧的发生,显然这对人民、国家的财产,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现该案于2011年10月13日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的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二审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张桂珍等的诉讼请求。

为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一些心存恶意的人以身试法非法获取利益,避免国家财产的不必要流失。恳请汕尾市政法委督促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维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切实地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实现法律公正;更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活动的行为起到警示和逐步杜绝类似行为发生的作用从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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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发展,保护我局国有资产安全。谢谢!

此致 汕尾市政法委

广东电网汕尾海丰供电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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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公文一篇,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

总体要求:贫困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年度任务:2015-2017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人,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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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准识别

(一)核准对象。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再一次进行核实,逐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象不符合政策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

(二)分类扶持。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第三类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优先扶持黄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挂图作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乡里将根据各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表标注清楚,挂图作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 三、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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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 (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

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村庄建设规划。

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到2015年完成2个贫困村25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25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2017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

(二)推进产业扶贫

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为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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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50户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

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贫产业。

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施,5年内全覆盖;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展的高效产业;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合作商业银行按1:8放贷;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 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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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广泛推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2-3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推进搬迁扶贫

1.正确引导。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

2.整合资源。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施。

3.扶持政策叠加。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持政策外,迁出地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康能致富。 (四)落实智力扶贫政策

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小学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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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择优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20分录取;从2016年起,县里将切出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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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劳务扶贫

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

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 (六)推进保障扶贫

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2.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障。

3.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七)推进社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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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 四、精准帮扶

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突出抓好“七个到村到户”:

(一)产业到村到户。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

(二)项目到村到户。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目,找准脱贫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贫困村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

(三)柚苗到村到户。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

(四)资金到村到户。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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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

(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力度。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导、一个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3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济“造血功能”,所帮扶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增收要达到2000元以上。通过三年扶贫攻坚,使全乡所有黄卡户、红卡户真正脱贫,对蓝卡户进行最低生活保障。

(六)跟踪管理到村到户。加强扶贫信息监测工作,及时更新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每年都要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收入变动状况、干部帮扶、项目帮扶、资金帮扶、扶贫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对象统计监测系统。按照“贫困在库,脱贫出库”的原则,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销号,对有特殊情况返贫的登记入库,做到贫困户有进有出。对扶贫项目的安排及实施、扶贫资金使用、贫困户得到扶持等情况,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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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坯房改造到村到户。凡居住在危旧房或土坯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年内必须全面实施危旧房、土坯房改造,严格按照省定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补贴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乡党委、政府和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实现扶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和措施。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乡党政班子成员、各村书记主任是扶贫攻坚的具体责任人。各村要广泛宣传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决心和措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乡组建扶贫工作站,由分管领导担任站长,同时安排4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集中办公,切实解决基层扶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三)夯实基层组织。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贫困村的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解决贫困村“无址办事”和“无钱办事”的问题,2015年实现贫困村村级组织都有活动场所的目标;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到2018年底贫困村全面消除“空壳村”。 (四)加大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严格把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扶贫资金专款、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凡涉及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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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和移民资金的项目,一要严格按规定采取相应招投标形式,确定建设队伍;二要将所有与扶贫资金有关的施工合同必须列入廉政承诺条款;三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必须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严格考核奖惩。一是将扶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和村书记、主任个人年度考核及述职的重要内容;二加强工作督查,每个月对各乡村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结果一要作为扶贫攻坚工作考核依据;二要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有实招、干实事、见实效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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