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7 证券简称:智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3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 1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9.38元,募集资金总额 2907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5859.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 2010年7月21 日出具的会验资【2010】610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开设以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大连银行沙河口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800501209020019;
中国民生银行大连人民广场支行,开设的专用账号为751014170001869。 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分别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大连银行沙河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大连人民广场支行(以上两家银行简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其中大连银行沙河口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800501209020019,截至2010年8月6日,该专户余额为14859.92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之技术中心及配套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1 -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人民广场支行开设的专用账号为751014170001869,截止2010年8月6日,该专户余额为11000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之技术中心及配套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杰、王锡谷或以后更换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专户银行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公司同意专户银行将对账单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及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2 -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和公司,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专户银行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规定专户银行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未经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销户,如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专户银行只负责通知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10、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8月 26 日
- 3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