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 4 —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说明
一、 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
此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上报了《关于制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锅〔2003〕165号),国务院于2003年7月批准了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上报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特〔2009〕489号),国务院于2009年12月批准了对特种设备目录的增补。 二、 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必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公布以来,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明确安全责任,实现科学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期间,特种设备目录仅进行过一次增补,未进行过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的高速增长,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 5 —
一是目录中设备范围尚不十分合理。随着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现行目录暴露出设备范围不合理、定义不明确等问题。部分设备风险较小、实际在用数量很少,也被纳入监管的范围中;部分设备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 二是目录分类需要优化调整。现行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10大类、63个类别、307个品种。设备分类过多过细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监管和检验工作的开展,因此目录的设备类别和品种仍需要进一步合并与压缩;且随着特种设备种类的逐渐多样化,目录中设备分类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目录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特种设备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目录已无法适应特种设备产品发展的需要,目录存在部分设备名称与现行标准不统一、部分设备名称无法准确体现设备特性、新产品未纳入目录监管等问题。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迫切需要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与完善。 三、 征求意见情况
质检总局于2013年6月起开始组织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并于8月形成《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企业意见,对《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于2013年11月发函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10个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民航局回复无意见;交通运输部、铁路局的修改意见,我局全部采纳;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的修改意见,我局复函予以说明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表示无意见;安全监管总局的修改意见,我局部分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和说明再次复函征求意见,安全监管总局未再提出修改意见。 四、 具体修订情况
— 6 —
(一)锅炉。
为了增加锅炉监管范围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了概念的严谨性。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别,使概念更加清晰,增加“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便于实际操作,增加“设计正常水位容积”、“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等内容;三是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由于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大多是电加热设备,安全性较高,实际事故极少、风险低,故将有机热载体锅炉范围修订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
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以及设备使用情况,不再区分工业锅炉与生活锅炉,取消了承压蒸汽锅炉具体品种的划分。
将锅炉部件和材料作为构成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组成部分,不再作为单独的特种设备管理,取消了锅炉部件和锅炉材料类别。 (二)压力容器。
为了更加清晰地明确压力容器范围,便于基层监管,此次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此次修订,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方式调整为根据产品类别进行分类,使品种分类更加清晰。移动式压力容器增加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新品种类型。在氧舱类别中,由于潜水钟、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等设备多为海下试验和训练所用,而且数量少,不属于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此次予以取消,氧舱类别中仅保留医用氧舱和高气压舱两个品种。 (三)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
— 7 —
通过对近年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此次修订将部分危险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目录,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同时,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联合监管,采纳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对压力管道元件分类进行重新梳理,将过滤器等相似品种分别进行合并,将调节阀等9个品种统一合并为金属阀门;新增近年被广泛应用的复合管、复合管件、旋转补偿器等新品种;取消了部分产品标准成熟、产品质量稳定、制造难度小的品种。 (四)电梯。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不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种。 (五)起重机械。
根据国内起重机械企业以及专家意见,参考其他国家对于起重机械监管情况,此次对目录中起重机械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部分吨位小、风险小的起重机械调整出目录,监管范围由“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调整为“大于或等于3吨的起重机”。
— 8 —
此次修订取消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
此次修订将电站桥式起重机等8个品种设备结构、配置基本一致的类型分别进行了合并;将轻小型起重机械中的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作为整机的部件(起升机构)纳入整机监管;对架桥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了重新归类;将机械式停车设备、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分别合并为一个品种。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不涉及公共安全、危险性极小、无准确定义的设备调整出监管范围。根据现行标准,对部分设备名称进行了修订。对大型游乐设施中的部分类别进行了合并或不再划分品种,减少了设备种类。 (七)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改革监管方式,将安全保护装置和部分安全附件纳入整机监管,目录中仅保留与设备事故原因关联较多的4个品种的承压类安全附件。 (八)设备代码。
为了保持目录实施的延续性,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要求,此次修订对于已有设备名称且设备类别不发生变化的,采用了原有设备代码;对于新建立或设备类别发生变化的,设备代码顺序编排。
— 9 —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 锅炉 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 10 —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2000 压力容器 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2110 2130 2150 2170 2200 2210 2220 2230 2240 2250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超高压容器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 11 —
代码 2300 2310 2320 23T0 2400 2410 2420 种 类 类 别 气瓶 氧舱 品 种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 医用氧舱 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8000 压力管道 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00 8110 8120 长输管道 输油管道 输气管道 — 12 —
代码 8200 8210 8220 8300 8310 8320 8330 7000 7100 7110 7120 7130 7140 7150 71F0 7200 7210 种 类 压力管道元件 类 别 公用管道 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管子 压力管道管件 品 种 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工艺管道 动力管道 制冷管道 无缝钢管 焊接钢管 有色金属管 球墨铸铁管 复合管 非金属材料管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 13 —
代码 7220 7230 7270 72F0 7300 7320 73F0 73T0 7400 7410 7420 7500 7510 7530 75F0 7700 7710 种 类 类 别 压力管道阀门 压力管道法兰 补偿器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品 种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锻制管件 复合管件 非金属管件 金属阀门 非金属阀门 特种阀门 钢制锻造法兰 非金属法兰 金属波纹膨胀节 旋转补偿器 非金属膨胀节 金属密封元件 — 14 —
代码 77F0 7T00 7T10 7TZ0 种 类 电梯 类 别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品 种 非金属密封元件 防腐管道元件 元件组合装置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3000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100 3110 3120 3130 3200 3210 3220 3300 3310 332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液压驱动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液压乘客电梯 液压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 15 —
代码 3400 3410 3420 3430 种 类 类 别 其它类型电梯 品 种 防爆电梯 消防员电梯 杂物电梯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4000 起重机械 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100 4110 4130 4140 4150 4170 4190 4200 4210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16 —
代码 4220 4230 4240 4250 4260 4270 4280 4290 4300 4310 4320 4400 4410 4420 4440 4450 4700 种 类 类 别 塔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品 种 防爆门式起重机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造船门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装卸桥 架桥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 17 —
代码 4710 4760 4800 4860 4870 4900 4A00 4D00 种 类 客运索道 类 别 升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品 种 门座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9000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9100 9110 9120 9200 9210 9220 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缆车 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往复式客运缆车 循环式客运缆车 — 18 —
代码 9300 9310 9320 种 类 类 别 客运拖牵索道 品 种 低位客运拖牵索道 高位客运拖牵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6000 大型游乐设施 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6100 6200 6300 6400 6500 6600 6700 6800 6900 6A00 6B00 观览车类 滑行车类 架空游览车类 陀螺类 飞行塔类 转马类 自控飞机类 赛车类 小火车类 碰碰车类 滑道类 — 19 —
代码 6D00 6D10 6D20 6D40 6E00 6E10 6E40 6E50 6E60 5000 5100 5110 5200 F000 7310 F220 种 类 类 别 水上游乐设施 无动力游乐设施 品 种 峡谷漂流系列 水滑梯系列 碰碰船系列 蹦极系列 滑索系列 空中飞人系列 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附件 机动工业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叉车 安全阀 爆破片装置 — 20 —
代码 F230 F260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紧急切断阀 气瓶阀门
— 21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