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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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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改善之思考

律师,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为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的群体。

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6年首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公布《律师法》,到2002年3月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然而,就是这样一支在法治社会不可缺的队伍,因为内外的一些原因,他们职业自豪感所依赖的信仰在日益衰弱,他们在从业之初理想的价值体系因现实的一些原因在执业中不断地消亡,而这些影响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律师职能发挥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研,综合各界同志的观点,我们认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外部大环境问题

因立法滞后、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突出等诸多原因,司法的效力和公正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外部大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公、检单位随意扩大会见需要批准的范围,以内部工作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随意扩大派员陪同范围,限制会见时间、次数、人数,甚至不准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滥用批准时间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

2、阅卷难。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对律师阅卷作了种种限制,一些案卷材料律师根本无法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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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保候审难。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在律师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后,不做个人工作一般得不到批准,要么就根本不予答复。

4、通信难。承办案件机关对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不予传达信息,看守所又内部规定信件寄出时间和数量的诸多限制。

5、调查取证难。许多部门滥用权利自制规定将本应对社会公开的档案资料等规定为仅对公、检、法公开。因立法原因和作证的意识导致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在很多地方根本调取不到证据材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能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而办案机关往往不予回应或拖延不办。

6、听取律师意见难。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基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听取律师意见。

7、投诉难。司法机关不执法或不尊重律师投诉后基本都得不到处理。

8、执业风险大,人身安全在很多时候还遭到威胁,律师伪证罪更是一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剑,已出现被司法机关滥用。

9、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法院有太大的决定权,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论终结等着拿判决文书,左等右等没有拿到,超过期限后得到法院的通知——转普通程序,执行期内,经办法官拖沓不办,到期了以被执行人口头承诺等为借口欺骗愚弄当事人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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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今执业的律师都是通过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考试,系统学习过法律和因为工作、竞争需要还在不断学习的专业人员,而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因为历史的原因,国家以前更多地考虑了他的政治素养而忽视了司法工作需要的知识涵养及专业技能,大量安置了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员,加上体制设计的原因授予他们太多的权利和行业本身没有相应的竞争机制,甚至出现了许多对基本法言法语都不懂的法院、检察院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这种职业素质的差异进一步导致律师执业的艰难。

11、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殛待加强。一方面是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从未体现,法律的尊严遭到以政府执法部门为首的随意践踏,二是教育体制中对国民守法教育滞后,很多媒体在做报道中都经常犯常识性错误,三是不守法的成本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12、社会舆论殛待转变观念。近些年来,舆论偏向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的负面宣传,对律师的正面宣传严重不足,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13、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当前除律师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外,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公、检、法、政府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和大量社会大众公民打着关系旗号违规有偿代理案件。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分支机构充斥各级法院和看守所等的周边,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损坏了律师的执业形象,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队伍自身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人们选择律师这一职业有许多原因,一些人为了钱,一些人为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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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名望,一些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一些人为了达到超越自身,还有一些人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和理由。而我国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等现状所致,人们选择律师职业更多的只是想通过这一职业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供自己享受。

目前,律师队伍自身存在以下问题:

1、法治信仰日益衰弱、职业理想逐渐崩溃。所有社会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假设前提是“社会是有公平和公正的,这种公平和公正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维护的”,大量的律师在学生时代都接受了该信仰的教育,他们选择律师职业认为具有该假设前提非凡的价值作用而引以自豪,但现实的状况让他们遭遇一次又一次无情的打击,使他们对通过律师职业实现上述信仰价值产生怀疑,尽管律师们可能通过律师职业获取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因对职业价值作用的怀疑而不断丧失其职业自豪感。

行业公认,一名可以作为其他人楷模的杰出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所以大量律师在从业之初都抱有实现超越技术智慧的理想,但现实状况,使他们不断地反问自己,实现了超越技术的智慧又能怎样?久之,除个别之外,大量律师的职业理想几乎崩溃。

2、职业自信的消失。律师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个又一个关于人类的和他们所卷进的事务,作出理法上的判断,并给予当事人建议,他们渴望自己提供的是真正审慎的建议,但由于司法人为的大量冤、假、错案的存在,使律师在信任上遭遇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久而久之,律师从保护自身出发,在作出判断建议时,就不会十分肯定地表述,而会自然地在判断之后增加但书,甚至有时自己都怀疑自己所作出的判断,更不用说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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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结构单一、高端复合人才缺乏。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有别于欧美,大多律师在学历上都仅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不具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社会学、心理学、经济、金融、企业管理等教育学习背景。

4、业务无专攻,业务开拓创新能力低下。大量律师忽视了人的精力的有限性或者是虽有认识,但为了创收,没有自己的特色服务领域,什么业务都在承接,结果是什么业务都不精通,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目前,大量律师仍然固守在传统的诉讼领域,大量律师收入基本来源于诉讼领域,非诉收入所占比例较低,具有高附加值的新法律事务业务,要么律师不懂,没办法给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服务,要么被其他市场服务主体所抢占。

5、执业道德有待提高,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社会效益,为民服务、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包打官司”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等现象。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收钱不尽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

6、律师自律意识淡薄,事务所没有真正发挥到管理者的职能,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律师处于脱管状态。

三、律师协会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主要职责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执业活动中发生的执业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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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英、美、法、日等国的律师组织来看,我国律师协会存在严重不独立,司法行政管得过宽过死,体现不出律师的自律性,应有作用没有发挥,会费开支不透明等问题,特别是律师协会应更多地为律师提供指导、保护、帮助,而现今律师协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本没有做。

四、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操作性、缺乏前瞻性,有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滞后,制约律师发展;缺乏指导帮助开拓律师执业业务领域的能力,对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的协调力度不够;偏僻地方已完全市场化、生存艰难的律师承担了太多的社会援助义务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由各级人大牵头,召集法、检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现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立、改、撤、废一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使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理顺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关系,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法制大环境。

其次,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而言,鉴于其规定的律师地位与现实不相符,权利与义务的错位,加上一些其他的歧视性条款,使律师往往有名无实。因此,应尽快确立律师健康执业所需要的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结合的理念,对《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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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律师法》进行修改,使律师成为不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更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法律人士。政府在监督律师执业的同时,更多地应体现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和律师业健康发展应当具有的公权利保护,以及律师执业所需要的国家保障,授予律师组织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相应权力和权利。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制度,均衡职业共同体的地位和权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首先,律师与社会有着密切的接触,在工作中倾听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在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具有很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对国家的立法和重大决策有很大的影响。

而我国的律师却在此方面没有建树,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人数都十分少,因此,应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的比例,通过制度确定一定比例的代表由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确保国家政治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利于相应机构做出正确的反映和决策。

其次,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多年的锻炼使其具有丰富的阅历、经验和审慎与实践的智慧,是国家和民族难得的治国良才,在法治国家是法官和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德高尚,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能加快实现依法治国。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时使律师避免一旦投身于律师行业,就不得不辞掉一切公职及再无机会进入公职领域,更不用说实现施展政治理想的尴尬,让大批优秀人才可以通过律师执业的磨练使其政治素养、人格修养和知识涵养都有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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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提高,最终按照其设计规划的人生道路实现其政治家的理想而报效祖国。

第三,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实际操作都是唯一能与检、法相互制约的力量,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这种制约来实现和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适用,以及达到律师、检、法三法曹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的目的。而我国呢?形成了律师、检察官、法官虽师出同门,但因现实生存竞争的原因,导致律师总体水平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但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公权利分配的重大差异,使检察官、法官拥有了行使公权利的权力,并得到了公权利的特殊保护,国家给予其稳定的物质保障,而律师却依赖的是当事人所支持的物质,这导致该共同体中的律师缺乏与检、法平等对话的基础,更不用说与之抗衡与互相制约,所以国家应尽快从立法和体制上建立平衡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公权利分配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制衡的制度,在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综合治理中,使该职业共同体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对律师的正面宣传,树立正确的诉讼意识,正确认识律师的社会作用,优化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社会认识的偏差影响律师的职业形象,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组织律师深入企业、社区、农村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与媒体合作开办一些普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专栏,在宣传普法的同时进一步宣传律师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好的律师不应该包打赢官司,大包大揽,律师提供的应是一种适当的过程式法律服务,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应当起到预防作用,尽量化解矛盾,减少诉讼,避免出现损失,宣传律师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所做的贡献,宣传律师队伍中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的先进典型,宣传律师工作,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都是我们社会法治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四、强化证据立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强制作证的法定义务,赋予律师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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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一样的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有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但所有规定与当今司法实践结合来看,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事实的证人拒绝作证或虽然出庭作证,但回避案件事实,没有强有力的惩处机制,使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在妨害司法公正中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念,危害甚大。从律师所起的作用及所受的监督来看,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国家的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对这样一个群体理所当然应赋予其执业所需要的调查取证权。为此,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并规定不予配合将承担法律责任等予以保证,同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五、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赋予律师在程序上更多的介入权

律师的服务是一个过程服务,律师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案件处理程序介入的程度,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权越多,律师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办案机关的权利也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和平衡,这样,越是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案件的处理就会越公正和公平。但是现实却不尽人意,律师介入权太少,律师介入的作用太小,在没有正常通道的情况下给投机取巧的律师创造了机会,也给心术不正的办案人员提供了受贿、索贿的机会,还给用心专研业务的律师无情的打击,导致部分优秀律师要么退出行业,要么不接诉讼业务,浪费国家有限的法律人才资源。

为此,应从制度上保证:一是赋予律师更多的介入权,平衡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权利,更好地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割断会见权对公、检、法的依附性,改变看守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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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隶属,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三是规定办案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束的告知义务;四是扩大刑事案件律师的阅卷范围,给律师阅卷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五是增加行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尽量多采用听证和开庭审理,扩大律师的介入力度,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六是增加民事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说理性,二审亦应尽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并将双方律师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论焦点的意见写入裁判文书,并说明法院是否采信律师意见的依据,确保民事案件的进一步相对公平和公正;七是完善办案机关接受、送达制度,实行办案人员和接受、送达人员分离,法院文书实行当事人和代理人分别送达,并按当事人接受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依据。

六、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增大违法的成本,特别增大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积极的违法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成本,强化政府守法的模范和带头作用,身体力行

与政府相比,公民、法人或一般的社会组织都势单力薄,根本没有对抗法律的力量,即使违法也容易受到惩处和纠正,但政府则不同,因为行政权是最广泛的权力,而且具有强制的力量,如果政府与法律抗衡,就会对法治造成最严重的伤害,如果政府守法,法治也就成功了一大半。然而,在经历了有史文明几千年的发展,现代国家无一不是行政权的无限发达,政府变得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尤其是政府权力的相对集中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人们习惯于政府官员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所以,政府守法也是各国在法治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实践也充分证明,如果政府守法不能取得成效,则法治的实现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在我国转型和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中,面对国民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的现实状况,政府身体力行带头模范守法就更显得重要和紧迫,可以说对法律权威和实效的最大威胁来自于政府,政府必须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保障,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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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带来法律观念上的深层变革,而且也是建立良性运转的法治系统的关键。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作为一个机构,它所有的行为都必将依赖在其中工作的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具体人。作为个体的人,都具有相对自控力的人性弱点和趋利避害的本能,而法律的违法成本将成为人们预先估计到他行为对他可能产生的后果,所有近现代颁布的法律实施的结果来看,那些违反成本较高的总是比违反成本低的法律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所以,在我国转型和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今天,鉴于全民的守法意识和政府的守法意识现状,只有增大违法的成本,特别是增大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积极的违法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成本,才能使颁布的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才能加快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

七、并轨诸多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查处“黑律师”、“假律师”的力度,确立律师诉讼代理的垄断地位,优化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

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内部政策错位,导致法律服务所充斥市场,法律工作者被人们戏称为“二律师”,入闱门槛很低,甚至下岗工人都可以来做,原来基于弥补农村法律服务不足而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大举进城,与正规律师展开恶性竞争,行业管理又不到位,把法律服务市场搞得乌烟瘴气,群众分不清两者的区别,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使《律师法》中的“除了律师之外不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和辩护”的规定成为空文。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极其主管部门众多的现象,建议确定律师诉讼代理垄断地位,以解决服务人员素质的巨大差距,规定律师具有专利、商标、税务、工商等法律服务的当然代理权利,逐渐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商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代理机构等法律服务主体进行整顿并轨,严惩非法招揽业务的“黑律师”、“假律师”等人员,出台关于非律师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详细规定,监管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八、健全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三位一体的律师自律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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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经历若干风雨后,内在要求而走向规范的,包括世界金融中心的华尔街成长为世界金融中心所经历风云变化的历史过程,其经历和存在过的大量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广大的参与者自我发现,除了私利以外还有比私利更重要的群体利益,只有顾及群体利益才能促进大家各自利益的实现,于是自行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最终形成了规范世界金融市场的一系列规范,从而避免历史性的灾难一次又一次的重演。律师行业发展到今天,存在的部分问题亦只有通过行业的自律来解决:一是通过加强教育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通过健全执业行为规范,用制度促进律师自律;二是通过加强律师事务所制度化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跟踪律师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与监督。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起到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为律师业铺路搭桥、拓展新新业务等作用

针对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所存在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以及工商、税务、物价、房管、国土、国资、经委和社保等政府职能的沟通和协调,维护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政府有关部门能为律师工作提供方便,创造条件,让律师不断介入新新的法律服务业务,让律师能介入投资银行、国企改制和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让律师在一些大的项目中,充分发挥贸易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跟踪作用,提请人大、政府敦促司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清理部门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将司法行政事务严格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十、制定实施产业政策,加大扶持律师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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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过20年律师业的发展,在外人乃至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到处都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但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律师业在产业化道路上刚刚起步,需要相应的产业政策来扶持。一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员培训等支持政策,采取对事务所固定资产投资和软件投入所得税前列支或免交所得税等政策鼓励律师事务所硬件与软件的快速改善,对律师业给予实质性的扶持,以解决“两个不适应”,即法律服务业的基础建设滞后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不适应。二是给予产业保护政策,在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对外开放中,要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既遵守我国国际法律服务的承诺,又要采取必要的的保护措施,在国内市场的培育上,扩大法律服务需求,政府机关本身应率先成为法律服务的客体,将那些社会性、群众性的法律事务向法律服务领域转移,在国际市场的开拓上,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领域,运用非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进行积极有效的产业保护。三是给予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的扶持,这两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律师执业,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有必要给予研究开发、培训教育、人员经费等专项财政补贴。四是降低税费,减轻律师负担。不要动不动就大呼律师是高收入行业,进行什么税收重点监管,应积极进行律师成本费用调查,争取尽快出台符合律师工作实际的税收政策,改善律师工作的税收政策环境,对于律师的会费,要真正民主决策,按需收取,节约使用,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向广大律师公开透明,确保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五是重新定位律师行业,通过修订相应法律、法规,鼓励组建资合的公司制律师集团,让律师行业尽快发展出一批规范运作,连锁经营的品牌律师组织,使我国律师业能尽快适应国内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适应国际竞争。

十一、从大学教育和律师执业前教育改革出发,抓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和法治信念的教育

在现代社会,虽然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存在重大差异,但越来越多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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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都相继步入了法治的轨道,我国也不例外,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由于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的传统又以古希腊为源头,我国几千年来奉行的主要是儒家“道冠古今,德伴天地”中庸的人治和德治(礼治)理念,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78年起算也不过短短28年,而作为治国手段、治企方略的法治,它是理念与制度的结合,其最根本在于它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载体,一种理性精神的流传和演化,其得以良好贯彻执行在于全体参与。

显然,不到三十年的法制建设和五个五年力度不强的普法宣传,尚不足以使这种主要依靠传来的法治文化精神理念完全替换有几千年文明和人治传统的国人的传统文化精神理念,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来源于国人大众之中,必然具有国人大众的传统文化理念。作为活跃在最贴近民众领域的律师,其无疑是最佳言传身教这种文化精神的媒介,但由于我国目前大学法律专业开设的课程中除法理学、法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在十分浅显的层面略有涉及外,没有关于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对法治深层次理解的教学内容,有赖于这种理念的法律职业理想在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课程中更是毫无踪影,不能不说是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悲哀。而我国现行的律师执业前司法行政培训教育,则是一个劝告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人拿到执业证后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说教。建议,一是在所有开设有政、法专业的大学建立有关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研究机构,尽快研究出符合教育实施的成果,使从事高等教育的同志们首先自身适应形势发展。二是在大学政、法专业开设贯穿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全程的系统的有关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课程,力争尽快培养出大批具有新的价值理念,今后能肩负起祖国繁荣、民族复兴重任的政法人才。三是律师执业前司法行政培训教育改为由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进行不低于半年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脱产教育,让有志于投身到律师行业的人员在执业之前首先接受系统的现代法治文明洗礼,为今后他们在执业中遇到问题不至于迷失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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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通过挖掘再教育引导律师专业化分工,培育出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律师

我国的教育体制决定我国的教育长期以来磨灭了学生的个性,科班出生的律师可能对现行法律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对其他社会、经济知识却在从业之初却知知甚少。而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他不仅应当是位法律专家,而且更应当具有社会活动家的能力、演讲家的口才、经济学家的经济眼光、哲学家的思辩、政治家的敏锐嗅觉以及对各种文化的了解。现代社会更是科技一日万里、信息瞬息万变,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出现了超越传统诉讼业务的大量非诉业务,这些业务大多需要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的经济、金融、税务、运筹、管理等相关知识。而从我国律师队伍来看,整体素质偏低,真正熟悉相关知识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加上事务所综合实力普遍不强,律师迫于生存压力,短期行为突出,缺乏长远规划,制约了个人和组织可持续的发展。当然,每个律师个体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如何让律师业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呢?律师再教育制度将是现存引导律师在熟悉法律知识之外专研一至两门自己相对擅长的业务知识,然后通过具有不同业务知识的律师同仁的合作达到适应形势发展的最好制度。律师都有自己相对特点的服务范围后,专业化分工协作将逐步形成,形成相对的专业化分工后,律师会自觉的在其专业领域内更上一层楼,日积月累,就会涌现出一批又一批能够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律师。

2006年10月

撰稿人:宋成均(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四川省立法协商专家、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四川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金融仲裁院仲裁员、成都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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