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解读商业银行法

解读商业银行法

来源:意榕旅游网
解读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范围(世界范围)

商业银行发展至今,其业务范围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全 球来看,一方面,适应经济生活的要求,其业务种类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竞争的加剧,其业务越来越综合。

商业银行的业务不但不仅仅集中于吸收存款、发放短期自偿性贷款和办理转账结算等传统业务以及围绕传统业务开展,而且也融通长期的固定资金,直接投资于新兴企业、包销企业证券、参与企业决策和进行咨询服务等,还有诸如保管箱业务等。商业银行因其业务之多而全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

但在传统与前沿之间,由于各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尤其是金融形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的界定也各有不同。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通过负债业务,商业银行获得资金。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

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包括同业拆借、向银行借款和在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结算款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吸收存款获得资金,具体包括活期、定期、储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委托存款、保证金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定透支存款等业务。

委托存款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团体,委托信托部门向其指定的对象,用途发放贷款存入的资金.

通知存款这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协定存款是指开户行与开户单位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商定结算户的留存额度,每日营业终了时,由开户行主动将当日结算户存款余额中超过留存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户内,或将结算户中的存款余额低于留存额度的不足部分从协定存款户转入结算户,结算户中的存款余额始终为留存额度的存款种类。 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是商业银行运用其集中的货币资金从事放款、投资(证券 投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租赁、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的业务。其中最主要的是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贷款业务包括短期、中期、长期信贷业务和消费贷款业务等。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的中间业务

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设备设施和人员,为客户代理支付 和办理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其中主要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险、提供保管箱等业务。

依据传统来看,中间业务一般都具有不动用商业银行资产,不增加商业银行资产运营风险的特点,即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因此,亦称表外业务 。但随着中问业务的发展,有许多新的中间业务也在许多情形下给商业银行形成或有负债,从而给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许多人认为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加强监管。

按金融机构能否兼营各类金融业务,世界各国的金融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即分业和混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在分业的国家,银行、保险、证券等各业分离,法律禁止或各类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这种下,商业银行被禁止或严格从事保险、证券等分离业务。

从分业的创立来看,分业的一个理由在于,金融业务的风险、业务特点、专业性等各有不同,尤其是风险不同。分

业经营可以使金融业各业之间建立起一个风险隔离的安全墙或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风险不同的行业及金融业内部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传递。同时,也使金融业内部实现有效的分工与协作,促进金融业内部从管理、人员素质、经营方式、金融工具等各方面更加专业化的发展,缓和内部竞争。而在混业下,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全部金融业务,即这种下的商业银行是全能银行。

全能银行论者则认为,混业经营虽然使风险不同的业务混于一体,但它可以有效实现不同业务的交叉与组合,有效获得利润保证和风险的不同搭配组合,更具竞争力。其实就“全能”而言,也有程度之不同。比如,一般所言“全能”,是金融业各业之混业经营;而在德国,商业银行不仅是金融业务的全能化经营,而且商业银行还可以投资于非金融企业。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 的业务具体可包括14类。也称为法定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将具体业务写入章程,并报经银监会批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与财政性存款相对应。商业银行只能按规定吸收财政性存款,而且财政性存款应按规定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存款则是非财政性的单位和个人存款。公

众存款构成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吸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类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进行的货币收付活动。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客户的结算存款账户,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转账划拨代为办理货币的收付的业务。

4·承兑与贴现。贴现是商业银行收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业务。其实质是票据(债权)抵押(或称为权利质押)贷款或票据(债权)折现买卖。从业务性质上来讲,它是商业银行的有担保的放款业务。

5·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中期、长期信贷资金而发行的,证明认购人或持有人对发行人债权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报经批淮。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即商业银行接受

或财政部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债券,或者向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到期的本息,而商业银行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7·买卖债券金融债券。即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自担风险,买入或者卖出债券。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持有债券,获取利息收入,亦可以通过低进高出获得差价收益;同时,买卖债券还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8·从事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融资业务。通过同业拆借,商业银,亍得以调剂资金头寸余缺。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买卖外汇是指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以人民币买人外汇.或者卖出外汇,获得人民币的业务。通过外汇买卖业务,商业银行既可以赚取利润、规避汇率风险,亦可实现调整资产结构的目的。代理买卖外汇,则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通过代理获取手续费,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经纪性质)业务。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承诺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时,由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函件。其实质是以银行信用补充客户(开证

申请人)信用之不足。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服务包括以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的身份提供与信用证相关的服务。除作为通知行以外,其他业务都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带来一定风险。商业银行按规定获得相应利息和佣金收入。担保,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向客户的债权人承诺,当客户(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担保费。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的业务。包括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和代发工资等。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代理业务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13.提供保管箱服务。保管箱是一种商业银行专门设置向客户出租以保管储蓄存单(折)、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古玩文物、法律文书等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商业银行提供给客户安全的存放空间,向客户收取租金。

14.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

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具体是什么内容,我国《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做具体解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委托贷款这样的信托投资业务。因此,姑且可以认为,此处不能进行的“信托投资业务”,应当解释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放款资金以外的信托资产,并以投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运用。 2.不得从事股票业务。对于股票业务的范围,《商业银行法》同样没有具体解释,但由于商业银行依法可以采取股份制,也可以对银行性金融机构投资,因此,此处不得进行的“股票业务”,不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筹集资本而依法发行股票的行为、为向其他商业银行投资而依法进行的购买股票的行为以及为出让投资而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票的行为。

3.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但可投资于自用的不动产。 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只能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

5.不得向普通企业投资。

2006年股票基金交易金额排名前10位名单

(经纪业务)

名次 会员单位名称 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 (万元)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2,0,

521.23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3,790,000.11 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218,911.00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158,523.49 5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4,221,700.00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8,132,00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484,666.00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873,007.24 9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710,117.50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356,450.87

2006年股票主承销金额排名前10位名单 名次 会员单位名称 股票主承销金额 (万元) 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8,723,266.67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92,840.06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331.79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04,994.95 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73,018.62 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87,235.00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2,100.00 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34.47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7,815.40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2,935.00

2006年股票主承销家数排名前10位名单

名次 会员单位名称 股票主承销家数

1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92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79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7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1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4.62

排名 市值(Billion $) 1.花旗集团 279.9 2.JP 摩根-大通 103.0 3.摩根-斯坦利 99.0 4.瑞士联合银行 75.1 5.瑞士信贷银行 61.5

6.美林 59.4 7.德意志银行 55.3

8.高盛 49.4

9.巴黎国民银行 42.1 10.德累斯顿银行 24.2

2007年上半年投资银行排名:花旗和高盛分享全球第一

根据最近公布的

Thomason Financial 2007年上半

年全球投资银行业务记分牌(League Table),花旗和高盛分别在证券承销和并购咨询中排名全球第一,这也是这两家投行连续三年在各自的领域中排名全球第一。

Thomason Financial每个季度都要公布全球投资银行业务记分牌,其中包括:股票承销排名,债券承销排名,银团贷款排名,并购咨询排名,项目融资排

名和中小市场投资银行排名等等。其中,最受重视的是“证券承销总排名”,即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承销额总排名,以及并购咨询排名。

在证券主承销商(包括股票、债券和可转债的主承销商)排名中,花旗以8.8%的全球市场份额,毫无争议地排名第一。J.P.摩根,德意志银行和美林证券分别排名第二到第四。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巴克莱银行、高盛、瑞士信贷和瑞士银行排名第五到第十名。以上十家银行占据了全球证券发行市场的59%,可谓当之无愧的寡头。

但是,在全球股票发行(不包括可转债和优先股)领域,高盛仍然排名第一,占据13.6%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排名第二的瑞士银行。J.P.摩根,摩根斯坦利和美林证券分列第三到第五位,花旗集团只能排到第六。

在全球债券发行领域,花旗集团,J.P.摩根,德意志银行,美林证券和摩根斯坦利则排名前五,高盛和瑞士银行没有进入前十名。这说明,传统的商业银行和零售券商在债券发行方面仍然具备优势。

在并购咨询这一利润丰厚的业务领域,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连续多年排名前两位,它们占据的市场份额总共高达62.6%(含重复占有的市场份额)。花旗集团、 J.P.摩根、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和瑞士银行分别排名第二到第六位。值得注意的是,经营私人股权业务的黑石集团也在并购咨询中分到了一杯羹,目前排名第二十五到第三十名开外。

商业银行做投行有力使不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9:40 国际商报

11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举行投资银行部成立大会,投资银行部作为二级部挂靠公司业务部,负责统筹推进全行各项投资银行业务。

工行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也在日前表示,未来中国的银行业不能满足于“存贷差”模式,而要逐步改革创新,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保持银行的持续发展。

但一项数据表明,全球前25大银行中,只有中国的四大国有银行还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经营的或许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一个门槛。

银行投行的当前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大致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重组与并购、资产管理三大块。但受分业经营的,投行业务中的重组与并购、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可以涉足,但证券发行与交易方面,商业银行受到了。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大都成立了投资银行部门,主要从事如短期融资券、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业务。

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由于目前银行仍严格实行分业经营,所以银行的投行部门只能做一些边角业务,如短期融资券、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企业上市

股票承销等重头业务不能做,与正规投资银行的业务规模相比差距还比较大。

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绝大部分来自存贷利差收入;而欧美银行业的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一些投行业务突出的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等,仅来自投行业务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就占每年营业收入的1/3。而股票发行的利润是相当高的。在股票发行中,投资银行一般要抽取5%-10%的佣金,也就是说,如果

客户发行价值100亿美元的股票,投资银行就要吃掉5-10亿美元。但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不能介入股票发行这一业务。

“目前商业银行的投行收入记入其中间业务收入,但其在银行整个收入中占比很小。”国泰君安金融业分析师伍永刚表示。

郭田勇认为,央行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短期融资券、国债承销等业务,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表示在证券业务里面,商业银行投行部门有部分可以涉及了。混业经营是未来大的方向,现在商业银行成立投资银行部门,可以为今后做全面投行业务先打下基础。

与专业投行冲突较小“当前,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中没有什么竞争对手。”郭田勇认为。因为现在商业银行不能去做股票承销,在这一块形不成竞争。而像短期融资券承销,其他机构如证券公司也可以做,但事实上基本是被银行垄断了。商业银行的投行部门目前主要做一些资产处置、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打包出售,以及正常贷款、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这都是与银行自身业务联系较紧密的。

郭田勇表示,现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也没有全面放开,虽然在欧美,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但进入中国后,也是按中国的监管规则开展业务。在业务综合性、信息渠道等方面,目前中资银行占有优势。 而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上与进入中国的国外投行基本也没什么业务冲突。国外投行大概分两类:一类是拿到中国股票承销资格的,就去做股票承销;另一类是没拿到股票承销资格的,就推荐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另外,国内投行则以国内企业在A股上市为主要业务,他们在国外做承销商不行,资源不够,与国外大投行比资源要差很多,相互之间业务冲突也很小。 对于与专业投资银行的相比谁更具有优势,伍永刚认为,客户在进行选择时,会从其品牌、资源、能力、客户关系等综合实力上进行考量,并结合自身需求作为选择,无法判定谁更强。

混业经营仍需时日伍永刚认为,在短时间内,混业经营仍然不会放开。如果放开的话,银行则需要单独成立公司开展投行业务,银行以参股或控股的方式参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景学成表示,如果现在商业银行参与市场认购的话,将会导致市场大起大

落,引发混乱。混业经营将会逐步开放,但需要是有防火墙、监管机制等一系列防范措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