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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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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全员聘任制方案

(2008年1月23日第九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劳动合同法》,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教育局、人事局等五家联合文件[长教发(2004)24号]及市教育局文件[长教发(2004)29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聘任制,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末位转岗或分流的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学校决定对在职在编人员实施全员聘任制、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创建国家、省级示范校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突出教育教学中心,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全员聘任制原则

1、按需设岗,专兼结合,鼓励一人多岗,优者多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2、校内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3、按照“教育育人为先,教师育人为本”的教育本质回归的要求,优先教育教学岗位,加强班主任建设,设见习班主任制(不享受班主任待遇),确保优秀班主任队伍的人才储备,教师必须人人愿当班主任,人人会当班主任,人人乐当班主任,学校规定教师无条件受聘班主任岗位。

4、科学考核,定岗定量定责定报酬,形成竞争择优、精简高效、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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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的岗位

1、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教育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实习处、保卫科、团委、工会、教科室,除工会按上级由校级兼任外,各设中层正职1名,设中层副职1—3名。中层干部岗位实行竞聘上岗,一届3年,聘任后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另设电教实验实习室主任1人(属教务处管理),设语文、数学、外语、体艺、财经商贸专业、计算机应用、政治德育等若干个教研组,各设教研组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増设副组长1名。两校区各设食堂经营管理员1名(属总务处管理)。

学校教育教学岗位、教学辅助、管理服务和工勤岗位等,均为全校教职工竞聘的岗位,在学校缺编情况下,可外聘临聘人员,但要尽量减少临聘人员数量,做好在职在编人员分流转岗工作。

2、聘任对象及条件

①聘任对象为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度,见习期一般为一年,一年后,不能胜任工作的,延长见习期或试聘;

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③忠诚教育事业,有良好师德,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能服从学校安排;

④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胜任学校其他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班;

⑤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其他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⑥竞聘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组织管理能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竞聘电教实验实习室主任应有从事该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组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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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能力,具有解决电教实验实习中具体问题的能力。竞聘食堂管理员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安全责任感,有乐于奉献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3、因公致残、患绝症或精神病的教职工,按上级文件规定管理。

三、严格规范聘任程序

1、学校成立由党、政、工、人事、纪检、民主党派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聘任方案,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学校人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建军

副组长:黎 辉

成 员:彭建成 蔡稳良 冯庆珍及各民主党派代表,教育、教务、办公室主任及工会和人事专干

2、为保证全员聘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党政领导、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制定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及时调解争议问题。

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组 长:黎 辉

副组长:彭建成 冯庆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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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邹和平 雷胜辉 邹 芳 孙 荔 及两校区各2位教职工代表

3、学校公布单位岗位设置及职责、聘任条件和待遇等事项。

4、教职工根据自身条件填写《应聘意向表》提出申请,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聘申请择优聘任,并公布聘任名单。

5、正式聘任须保证满工作量,教师须先接受班主任聘任,然后再聘任教学工作。正式聘任由校长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个人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人事档案。

6、未聘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按上级文件精神内部转岗或分流。拒聘人员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可自主择业,择业期限两个月,期间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择业期满后,仍不愿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上岗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7、教职工聘期暂为一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8、试聘:落聘后仍达不到相应转岗岗位要求,不能被正式聘任,而本人又强烈要求上岗、服从学校安排的,按试聘对待。试聘期为一学期(或五个工作月),试聘期满后不能达到正式聘任条件的,试聘顺延一期,仍不能达到正式聘任条件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有关待聘精神处理。聘任期内严重违反法纪或师德规范,或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反响很大,经帮助教育后不能限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校予以解聘;解聘后重新安排工作按试聘对待。教师不接受学校班主任岗位、或因个人原因中途辞掉班主任工作、或形成乱班被学校撤换班主任工作的,按试聘对待。因个人原因不能满量的,按试聘对待。

9、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教师近五年内无两年以上班主任(含年级组长、行政、学生专干、年级组长)岗位聘任经历的,或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的,职称评定一票否决。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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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内无三年以上相关聘任经历的,不得晋升相关系列职称。因学校工作需要特殊安排的除外。

四、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是实施全员聘任制的保证。学校按要求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与分流安置的未聘人员签订相关的协议书。

2、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如一方不愿续签聘任合同,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日内通知对方。聘任双方变更、解除合同须在30日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3、因受岗位或编制数而未能聘任,或因个人原因落聘的教职工,学校下达《未聘通知书》,根据[长教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及时与实行未聘分流人员签订相关协议书,明确双方和权益。

五、认真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切实做好未聘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根据[长教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学校将实行以单位消化为主,多层次、多形式安置未聘教职工的制度,妥善安置未聘教职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骨干教师的流失。具体安置方式有:

1、实行内部转岗安置。通过清退临时工,发展校办产业对未聘教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2、实行流动调剂安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引导下,未聘教职工由超编学校向余编学校流动,城市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流动到新单位的教职工,三年内可回校竞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3、可以辞去公职。鼓励未聘教职工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到其他所有制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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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

①可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五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但若今后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退职金应退还原所在单位;

②其人事档案交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保留原有身份三年。今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合并计算。

4、鼓励进修学习。鼓励分流当年年龄35岁以下未达本科学历的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学习,取得合格的国家本科学历,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工资,不享受单位自筹的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其人事关系由学校管理。学习结束后可回校参加竞聘,也可另谋职业。

5、内部待聘。对落聘的教职工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待聘期。落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计入档案工资,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和10%之和)的70%发给生活费;待聘期满一年后不能上岗的,其人事关系转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待聘三年期满仍不能上岗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

对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辞去公职和内部待聘的教职工,三年内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之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内部待聘的教职工待聘期间各项保险中学校缴纳部分仍由学校缴纳,其他均由个人负担。

6、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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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上安置优惠仅适用于2004年度中小学定岗分流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在职公办教职工,对不接受聘任的骨干教师,不享受上述有关优惠。2005年后未聘的按此分流,但不能套用该中的优惠待遇;

②除文件规定的因公伤残、患绝症、精神病的人员外,所有在职教职工必须参加学校岗位的竞聘,并按规定时间交纳上岗竞聘《意向表》,否则视作拒聘;教职工不服从安排,视为拒聘。

③聘任工作结束后落聘的教职工才能作为未聘人员,执行文件规定的有关分流;

④本人竞聘意愿未实现时,服从学校安排,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他能胜任的岗位,若达不到剩余岗位要求,服从学校安排可试聘上岗。

六、落实岗位责任制

1、各处室分别制定相关岗位职责,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个人常规考核表,落实岗位考核量化制度。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处室人员的考勤,教务处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教师常规管理,教育处要加强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不客观、不公正、不细致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2、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部门任务分别落实相应工作任务,确保学校暑假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正常运转。

3、耐心细致做好未聘人员和聘任岗位调整的思想工作,创造平等竞争,团结进取的工作氛围。

4、因工作需要,暂安排各方面工作任务的教职工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正式聘任工作结束后再进行工作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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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教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宣传的力度,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工的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取得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6、严格按上级规定的聘任程序和有关执行。

7、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聘任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发挥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作用,确保学校工作的稳定。

本方案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原方案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室。

长沙市财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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