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2、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3、法律规则 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法律原则 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的渊源 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6、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7、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8、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9、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10、执法 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司法 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2、宪法 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13、人民代表大会制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4、民族区域自台制度 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15、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力机关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7、行政相对人 是指行政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8、自由裁量行为 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
行政行为。 19、授益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20、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1、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22、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则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 23、正当防卫 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4、公序良俗 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25、限制行为能力人 即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6、刑罚及其种类: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罪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其种类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7、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国家结构方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29、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0、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的表现方式,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和其他行政法渊源。
31、合理行政原则:基本要求为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行使权力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该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对违反合理原则行政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2、行政公务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3、附款行政行为: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又称附条件行政行为。
34、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5、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6、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确需改变行政许可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7、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8、行政赔偿: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显示公平、明显不当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而引起赔偿的一种行政责任
39、紧急避险: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行为。
40、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简答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主要体现在:第一,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致;第二,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第三,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第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
事的资金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五、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答:法律责任的免除也是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引;第五,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存在以下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
答:在当今的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一)习惯,指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各种相关的习惯。(二)判例,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三)政策,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诸多原则是国家政策的体现,有的内容甚至成为宪法、法律和法规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答: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1宪法及其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四、法的效力范围
答:1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2因为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而人的行为都是具有一定事实内容,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所以,狭义的法的效力可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在这四个效力范围中,对人和对
几路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六、司法的特点
答: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家家权威性。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控制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七、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表现为: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调整,而宪政侧重于动态调整。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是一种实现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八、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 答:(一)直接选举的程序:1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3投票。4计票。5代表候选人的当选。6确认和宣布。7补先与罢免。(二)间接选举的程序: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投票。3计票和宣布当选。4补选、辞职和罢免。 九、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的当事人依据行政法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为: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预先设定。3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和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
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法律地位: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腐朽的,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权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职权,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十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内容包括:1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2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3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十二、我国立法的体制(行政立法的体制) 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两级、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制。统一,是指下一级行政法规范不得与上一级行政法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两级,是指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机关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多层次,是指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包括国务院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立法两个层次。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与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多层次立法。 十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
答: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4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十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四项: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4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十五、行政司法的特征
答: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或民事争议,裁决纠纷的活动。特征上:1主体为行政机关。2客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类别的行政、民事争议。3程序简便、灵活。4效力低于司法裁判的效力。种类包括:行政复议、裁决、调解、仲裁 十六、罪刑法定原则
答: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现代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括两方
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犯罪法定化,即对犯罪的概念、答: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
本分类。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
犯罪的各类、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
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形成普
罪的构成要件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二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司法的区分标准。但这不是刑罚法定化,即用以惩罚犯罪的刑罚方法的各类、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
各个刑种和适用规则、各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于的
刑种和刑度、如何裁量刑罚、哪些情节能够对量刑产生何种影响等也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十七、犯罪的特征
答: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3应受刑罚处罚性,即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某种行为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后果,则不可能成立犯罪的;只有当该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是,才能成立犯罪。 十八、刑罚及其种类
答: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其种类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十九、简述法人的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具有如下特
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2法人
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法的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
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师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
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十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法学教育,划定不同法庭如民庭与行政庭之间的管
辖权限,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提供基础。现在公
认的公法部门包括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
和商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即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功法和司法之间的法律。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
同。
二十二、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答:宪法的功能室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功能:1.确认功能。宪法确认功能主义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确认国家的归属,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等方面。2.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3.限制功能。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要公权力活动的界限。4.协调功能,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冲突,合理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建立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
作用: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1. 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 宪法确认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 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础机
制
(4) 宪法是立法体质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 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执法的基础与原
则。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当代原则与具体规定。
3. 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 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2)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
准则 (3)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 宪法在守法中的重要作用
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
要内容
二十三、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规定
原则: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有利于经济发展3、有利于巩固国防 4、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二十四、行政主体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2.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须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4.须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 二十五、行政许可的设定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行政处罚及其种类 (一)申诫罚。包括警告;
(二)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三)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四)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 十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予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于1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各类程序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是1.查明违法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十七、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份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予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予1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各类程序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是1、查明违法事实后才能给与处罚2、告知当事人出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十八、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答:(1)法律: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2)其他:法律没有设定行政机关强制之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九、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答:1.申请与受理。赔偿请求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救济。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体方面
答: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它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首要因素。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实施特征,即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为负刑事责任飞自然人和单位。
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
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三十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
答: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行为。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 三十二、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罪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论述
一、试论法的特征
答: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2、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
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
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一是普遍有效性,二是平等对待性,三是普遍一致性。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二、试论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1、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2、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某种行业的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明确规定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二)按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
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的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三)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四、论述司法与执行的区别
范围或程度不则,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答:(一)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圿、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授权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三、试论立法的原则
答: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2、立法原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提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情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
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二)司法与执行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积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
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则的特定主体。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的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交通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五、论述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答: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一)宪法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宪法
功能的表现:1确认功能。宪法确认功能主要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确认国家的归属,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等方面。2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3限制功能。宪法通过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4协调功能。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的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三)行为内容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曲解立法意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益冲突,图或背离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四)行为程序合法。
合理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建立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时也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反宪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定。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司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4宪法在守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六、行政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有效条件包括:(一)主体合法。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是求:1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做出行政行为。该会议应当符合要求,即应由符合条件下的公务员召集和主持,有法定多数人的参加和通过。3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也就是说,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公职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公职人员身份(包括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取得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的人员。(二)行为权限合法。只有权限合法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1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
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这就要求,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先取证、查明事实,后裁决、作出处理决定的顺序原则等),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等)
七、试论行政行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答:公开原则是指1设定行政许可应该遵循公开原则,即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行政许可规定应该公布;2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原则,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决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
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特许事项,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核准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行政赔偿的程序
答:赔偿请求人如单独求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包括以下程序:1申请与受理。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期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3救济。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九、试论民法基本原则
答: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生态系统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也是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不论其
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中,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是在民事活动吵杂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
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国,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
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6守法原则,指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7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十、试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答:我国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三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的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
未遂”。具有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
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具有三个特征:1中止的及时性。2中止的自动性。3中止的有效性。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十一、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2、法律原则的种类有三种。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等。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行政法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
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如宪法、民法、
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
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
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
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十二、论述我国政权组织的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人民主权原则(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十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场。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十四、行政复议的宗旨
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宗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其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一是合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三是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在作业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违法或处置不当,一方面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也会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因此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制度,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保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设置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时,滥用权力和行使权力不当在所难免,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极有可能侵犯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复议制度给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力,就是为了通过复议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使相对人的权力免受侵犯。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保障公民的权利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因此,既要保障行政机关通过充分行使权利来履行其职责,又要对行使行政权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既是保障行政权行使的一项制度,也是对行政权实施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十五、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者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所以,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具体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此,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应着眼于其内容和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法性的范围是广义的,即要符合法规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是民事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2)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的、有意识的行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每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构成是不一样的,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所构成,也可以是包含两种或多种意思表示。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也含有依法产生法律后果。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名词解释、简单题(二)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组成。
2、简答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3、名词解释.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总称。 4、简答题:法的特征。
答:(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论述题:试论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仲裁的确认规范。
义的法律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行政法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6、名词解释.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7、简答题: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答:(1)习惯。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
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各种相关的习惯。
(2)判例。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时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掼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
(3)政策。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
8、名词解释.法律部门:也成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简答题: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答: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划定不同法庭如民庭行政庭之间的管理权限,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提供基础。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了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及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
10、名词解释.法律体系:也成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1、简答题: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1、宪法及其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2名词解释.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1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魔咒不利的法律后果。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14、简答: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答: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15、名词解释.执法,又称法的执行。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旅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6、名词解释.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7、简答题 司法的特点
答: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使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
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8、简答题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答:1、主体不同。司法是有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时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19、名词解释.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0、简答题:宪法的特征。
答: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1、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答:(一)宪法功能:1、宪法功能的含义: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2、宪法功能的体现:(1)确认功能。宪法确认功能主要表现在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确认国家的归属,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等方面。(2)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3)限制功能。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4)协调功能。为了实现确认、保障与限制
的功能,宪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大量的利益冲突,合理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为建立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宪法确定力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宪法确定了立法的统一基础;(3)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不仅是立法的基础,同事也是执法的基础和原则。一切执法活动不能违法宪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定。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司法发展产生重要影响。4、宪法在守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22、名词解释.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23、名词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4、我国人大代表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程序。 答:直接选举:1、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2、代表候
选人的提出。3、投票。4、补选、辞职和罢免。5、代表候选人的当选。6、确认和宣布。7、补选与罢免
间接选举: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投票。3、计票和宣布当选。4、补选、辞职和罢免。
25、名词解释.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26、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规定。
答:1、原则。(1)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各民族团结;(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2、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要综合考虑时间要素、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职权和
(2)有利于行政管理;(3)有利于巩固国防;(4)责职要素、公益要素和命令要素。
33、名词解释.附款行政行为: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
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②省、行为,又称附条件行政行为。
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③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27、名词解释.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和其他行政法渊源。 28、名词解释.合理行政原则:基本要求为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对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29、简答 行政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1、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2、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须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4、须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个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
30、名词解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按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31、简答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答: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32、名词解释.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在确认时
34、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内容。
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1、确定力;2拘束力;3、执行力。
35、名词解释.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
权限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与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6、我国行政立法的体制。
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两级、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制。统一,是指下一级行政法规范不得与上一级行政法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两级,是指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机关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多层次,是指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包括国务院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立法两个层次。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与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多层次立法。
37、名词解释.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8、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39、名词解释.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40、论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 答: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行政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的行政许可。
41、名词解释.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42、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1)申诫罚。包括警告;(2)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3)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 43、行政处罚的程序。
答: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44、行政强制的种类和基本原则。
答: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强制法定原则;2、强制适当原则;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正当行使行政强制权原则;5、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45、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答:(1)法律: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律规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地方性法规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6、论试题:试论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宗旨:1、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2、保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7、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因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显失公平、明显不当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而引起赔偿的一种行政责任。 48、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答:赔偿请求人如单独求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一件,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三)救济。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由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用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49、名词解释.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50、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答: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51、名词解释.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
52、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答:1、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3、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3、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参、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行为。 54、紧急避险应具备的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55、刑罚及其刑种
答: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其种类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56、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7、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答: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
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58、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9、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答: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60、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1、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答: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这类犯罪没有目的犯。 62、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想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即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即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63、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4、论试题: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时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耿成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饿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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