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一、“多合一”场所检查要点
1.“多合一”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内: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等。
2.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除以上场所外的其他“多合一”场所,当执行上述内容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
1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检查住宿内部隔墙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是否砌筑至楼板底部。检查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是否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4.检查场所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检查场所的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5.检查除厨房外,其他场所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电线现象;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穿管是否违规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是否超负荷用电;电器是否违规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是否限制周围可燃物。
6.检查场所是否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配备的灭火器是否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7.“多合一”场所的其他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是否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二、公共娱乐场所检查要点
1.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是否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齐配好各类建筑消
2防设施、器材。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数量和照度是否符合规定。
4.卡拉OK厅及其包房是否按照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装置。
5.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单位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机制;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设立微型消防站。
三、星级酒店检查要点
1.是否制订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服务人员是否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且熟练掌握、使用工作区域附近消防设施。
3.是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4.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保持畅通,未锁闭,无任何物品堆放。
5.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数量、类型、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正常。
6.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向疏散方向是
3否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
7.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完好有效。8.灭火器是否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类型、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定期维护检查。经营场所配置的干粉灭火器应选用ABC型,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
9.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是否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是否牢固,水枪出水是否正常;室外消火栓未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是否有专用开启工具,阀门开启灵活,出水正常。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能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并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处置并记录报警(故障)讯号。设有微型消防站的,是否掌握启动程序,是否与城市消防站联通。
11.电气线路的材质和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12.同一建筑内有多个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
13.酒店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动火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现场监护等消防安全措施;
(2)是否将动火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
(3)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14.酒店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未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
4(2)设置楼层安全硫散示意图、“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3)窗帘和地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或选用带阻燃标志的阻燃制品
(4)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客房内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所有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5.酒店厨房是否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其他部位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在隔墙上开设的防火门、窗的耐火等级为乙级以上且未破坏防火分隔;
(2)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为A级耐火等级;(3)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厨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4)营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厅,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掉装置。
四、高层建筑检查要点
1.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是否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业主、使用人是否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2.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
5体内容、相关职责和义务。
3.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是否明确了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对局部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其业主、使用人是否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5.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6.高层建筑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7.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是否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9.是否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0.是否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是否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用火用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1.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12.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建立微型
6消防站,是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演练和消防宣传。
五、施工工地检查要点
1.是否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强化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等程序和措施,并组织开展演练。
4.对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前,是否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是否对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了培训。
5.办公等临时用房的耐火等级以及和临时设施、在建工程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选用材料是否进行了防火性能检测。
6.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选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完好有效。
7.施工现场周围是否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进行必要硬化及保持畅通。
8.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材料的燃烧性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7动火作业前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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