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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是指在油库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动火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是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五条 油库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压缩机房;

(2)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3)易燃、可燃液体的罐车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油库一级用火作业由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配送中心安储科、物流中心安储部、省分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审查合格后,经省分公司分管经理签发,并在省分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

2.油库二级用火作业由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配送中心安储科、物流中心安储部审查合格后,经物流中心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储部存档。

3.油库三级用火作业由油库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配送中心安储科审查合格后,配送中心负责人签发,配送中心安储科备案。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油库提出申请,报配送中心安储科会同物流中心安储部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库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罐、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0.输油管线、油罐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

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相应“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1.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2.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油库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3.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4.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领导、现场监护人员和消防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动火条件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九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油库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油库领导。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岗位。

3.油库一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省分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备案;二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物流中心安储部存档;三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配送中心安储科备案。

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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