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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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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及相关问题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医疗期不只是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关,也与病假待遇有关。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障待遇。医疗期长短的规定见法律、法规\\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doc

二、疗期内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1、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合同到期不得终止,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

3、劳动法的例外:但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的6种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的3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第七条的例外: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1-4 应当退出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注意: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5-1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1、医疗期满即顺延期满后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

2、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劳动厅《 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3条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三、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医疗期满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由单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按照鉴定的结果作出不同处理和补偿,1-4级企业无需补偿,4-10级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是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不能工作。)

4、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以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规定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6条是对于医疗期未满的职工,返回单位工作后无法从

事工作的情况企业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的指引,1-4级的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退休退职终止劳动合同处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4级以下的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是对于医疗期满职工的处理,明确了被鉴定为1到4级的,企业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并为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于达不到4级的,企业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有自由选择权,而并非意指达不到4级的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的发给相应待遇由社保支付,没有参加社保的从原渠列支。

6、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九、劳动法第26条虽然对于单位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设置了条件,劳动部也在随后的文件中对于医疗期作出了,成为了法定的医疗期,使劳动法的医疗期与病理学上的医疗期脱钩。但是,根据该条款的含义,其实我们应该可以推导出一个法律命题:职工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应该到单位报到,应该到单位工作,这是医疗期结束后病假职工的法定义务。如果职工报到后不能实际工作的话,由单位决定是否换岗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让其待岗。如果职工不报到,应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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