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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上课点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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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上 课 点 名 制 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在全体教职工中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强烈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全面、及时地掌握学生动态,保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节课预备铃响后(正式上课前)(包括早读课,早读课由班主任或配班教师亲自清点本班人数),第一件事必须认真清点到班人数,查看学生精神状况,并认真做好记录。课间上一节配班教师在教室维持该班秩序,直至下一节课上课时科任教师到来接班。

2.若有学生缺勤,上课教师要一方面在班内调查询问学生去向,一方面立即与班主任联系,由班主任与缺勤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协调查找。要做到课有人上,学生去向有人查询。若班主任正在上课,交由教导处负责安排其他教师代课。若与家长取得联系查找学生未果,由班主任上报到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进行进一步协调处理。

3.若发现有学生精神状况不佳,上课老师应前往询问情况。若病情严重要必须及时与班主任、校医联系,送往医院诊治,并严格按照《梧州市龙圩第一实验小学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报告有关部门。若班主任正在上课交由教导处安排教师代课。

4.各班设教师《上课点名记录簿》,其它记录簿无效。

5.各班要指定一名或两名同学负责提醒上课教师课前清点人数及查看学生状况,并认真记录。 6.各班《上课点名记录簿》统一悬挂在班级讲台左上角,班主任每个星期将上课点名情况上报至年级管理组,年级管理组每个月将本年级各班上课点名情况上报给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重点汇报上课缺勤学生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

7.离开本班教室参加音乐、体育、美术、信息、语文阅读等课外学习活动的,由本班班长或副班长带上《上课点名记录簿》,交由上课教师做好上课和下课的学生点名工作。

8.若因上课教师未按照要求做到点名工作,造成了学校名誉损失或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当班任课教师责任。视情节将扣除相应安全责任奖,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和年度文明奖资格,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如有发生经济赔偿问题,经学校领导会议讨论后,视赔偿数额当班教师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附则

1.此制度由梧州市龙圩第一实验小学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解释并执行。 2.本制度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制度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后,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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