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审慎阅读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项鉴证意见和保荐机构专项保荐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总计3,287.95万元。本次资金置换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公司使用3,287.9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黄明亚 孙志文
2010年7月8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