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申请企业资质认定或政府专项资金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服务内容:
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请。
收费标准:
一、乙方在申报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申报成功后收取服务费;
二、深圳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成功,甲方在资金全额下达企业帐户七天内须
按政府实际资助总额的12%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作为服务费(企业必需从自有资金中列支该笔费用);
三、乙方按服务费实际收款额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四、乙方的开户行、开户名及帐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福民支行 开
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工作,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材料,积极协助乙方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如甲方自身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则应书面通知乙方;
二、甲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及文件合法真实;
三、项目申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做好领导及专家现场考察评审的接待工作; 四、甲乙双方应尽职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申报工作,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乙方负责做好本协议中甲方委托的申报工作,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辅导材料撰写、整理材料、组织附件、执行网上申报、纸质文件上报,甲方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六、项目申报工作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变化时双方须及时沟通;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单独终止或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索要经济赔偿。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可再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委托内容相同的协议,否则视甲方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违约金赔偿;
三、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违反本协议“权利义务”项下一至三条中的相关约
定时,如经乙方催告后仍未改正,造成申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四、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违反本协议“权利义务”项下四至六条中相关约定时,如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造成申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其他约定:
一、因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委托项目无法执行或申报未果,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时间完成申报,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时;
四、为维护双方的利益,双方须对本协议内容及项目资料保密,任何一方泄露本协议内容或项目资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另行签定书面变更、补充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正式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甲、乙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邮 箱: 邮 箱:
手机号码: 服务代表:刘 勇 先生
张绍文 先生
服务投诉:
甲方: 乙方:深圳市深科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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