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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来源:意榕旅游网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

一、汇总纳税的概念

汇总(或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子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

汇总纳税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额汇总缴纳;另外一种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属地监督和管理。

(三)就地预缴。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

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它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纳税所得额的15% 就地预缴。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以上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四)集中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

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汇总纳税方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全额汇总缴纳的企业

下列行业和企业仍按原方式实行全额汇总纳税: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以及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企业。

四、股权变化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不得进行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五、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六、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预缴

汇缴企业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入库。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缴,按实际实现数预缴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方法。其中,汇缴企业需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成员企业需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根据汇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北京市汇总纳税成员的纳税申报:

1.汇总(合并)纳税的逐级申报制度。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定,按季、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1)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成员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其中一份留存,另两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

(2)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上级企业或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查。

( 3)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或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4)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或合并)纳税资格,并要求成员企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2.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外埠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定期申报、年终审核、统一审查”的监督办法。即:成员企业依照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所得税款预缴办法,按期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规定,对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和返回成员企业。

3.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在当地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至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一般成员企业可延至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4.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汇缴企业除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投资抵免额和已抵免的额度,按市局规定的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抵免。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总局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总局规定比例,报市局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在经济特区上、上海浦东新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在京的汇缴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预缴企业所得税。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采用以下征收办法:(1)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采用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报经国税局批准,对在外省(市)汇缴,而成员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以省级公司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

6.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按规定在京申报纳税时,应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和其它企业分别核算、分别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适用税率,分别进行汇总(合并)纳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系列政策解读

近几年来,为贯彻执行好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本着既要支持企业改革,又要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方法,但是由于总公司或母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征收地和成员企业管理地的不一致,征收与管理脱节,加之层次多,操作复杂,监管难度大,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税款流失。其中还存在地方税务机关越权审批的现象,下面我

们将就近些年下发的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一下系统整理和分析。

一,可申请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国税函[2006]48号文中,对申请实行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规定以下五种企业可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

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权限

在国税发[2000]第185号文件中规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没有批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权力。这里需要注意,国税函[2002]226号有特殊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

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不能擅自扩大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对于新办的分支机构,必须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如果是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需报请省级国家税务局。

另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

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申请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

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四、汇总纳税的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

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应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可视同为非工效挂钩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3、企业租入设备、资产的租赁费,可据实扣除,但属于融资租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固定资

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租赁设备的上级机构为总机构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另外: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设备修理费,可由成员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4、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5、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

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五、汇总纳税企业的适用税率的规定

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律由省级成员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

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非独立核算企业申报地点的选择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

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七、成员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需要进行就地预缴的成员企业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

交所得税。

(二)、就地预缴的比例

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就地预交。

这里考虑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规定: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适当的调节二级以下成

员企业的预缴比例。

(三)、就地预缴的相关规定

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

两点:

1.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

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2.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

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八、汇总企业清算发生亏损的处理

汇总纳税的企业汇总后为亏损的,其亏损额由总机构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总机构进行汇总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必须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盈亏抵补,

各成员企业不得用以后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九、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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