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卫⽣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卫⽣部试⾏⽇期:19年4⽉1⽇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部(83)城设字第1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民⽤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19年4⽉1⽇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建筑设计院。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卫⽣部1988年10⽉4⽇第⼀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使⽤功能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内科、⼤外科等三科以上;⼆、设置门诊和服务24⼩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第1.0.5条兼供残疾⼈使⽤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章基地和总平⾯第⼀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点的布局要求。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便,宜⾯临两条城市道路;⼆、便于利⽤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产和贮存区;并远离⾼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童活动密集场所。第⼆节总平⾯
第2.2.1条总平⾯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室、教学科研⽤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不应少于⼆处,⼈员出⼊⼝不应兼作⼫体和废弃物出⼝。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应充分利⽤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康复活动的专⽤绿地。
⼆、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科⽤房及其⼊⼝附近,宜采取符合⼉童⽣理和⼼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照要求,且不宜⼩于12m。
第2.2.7条职⼯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第三章建筑设计第⼀节⼀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3.1.2条建筑物出⼊⼝
⼀、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于1/10。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第3.1.4条电梯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台;当病房楼⾼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供病⼈使⽤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房贴邻。第3.1.5条楼梯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主楼梯宽度不得⼩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于0.28m,⾼度不应⼤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层⼜⽆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推床的室内⾛道,净宽不应⼩于2.10m;有⾼差者必须⽤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于1/10。第3.1.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房的采光窗洞⼝⾯积与该⽤房地板⾯积之⽐,不宜⼩于表3.1.10的规定。
第3.1.11条室内净⾼在⾃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诊查室2.60m,病房2.80m;⼆、医技科室根据需要⽽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房的位置,应⼒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般防护要求
⼀、⼀般医疗⽤房的地⾯、墙裙、墙⾯、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宜做成圆⾓。
⼆、⼿术室、⽆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的⽤房,其室内装修应满⾜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房的地⾯应防潮、绝缘。
三、⽣化检验室和中⼼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通风柜台⾯,采⾎与⾎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病理科的染⾊台台⾯,均应采⽤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管亦应采⽤耐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室、贮药室、中⼼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以及防⽌其它动物侵⼊的措施。第3.1.14条厕所
⼀、病⼈使⽤的厕所隔间的平⾯尺⼨,不应⼩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外开启。
⼆、病⼈使⽤的坐式⼤便器的坐圈宜采⽤“马蹄式”,蹲式⼤便器宜采⽤“下卧式”,⼤便器旁应装置“助⽴拉⼿”。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动开关的洗⼿盆。四、如采⽤室外厕所,宜⽤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四章防⽕与疏散
第4.0.1条综合医院的防⽕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建筑设计防⽕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医院建筑耐⽕等级⼀般不应低于⼆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第4.0.3条防⽕分区
⼀、医院建筑的防⽕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防⽕分区的⾯积除按建筑耐⽕等级和建筑物⾼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分区内,尚应根据⾯积⼤⼩和疏散路线进⾏防⽕再分隔;同层有⼆个及⼆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道的单元⼊⼝处,应设⼄级防⽕门。
三、防⽕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房等,均应采⽤耐⽕极限不低于1⼩时的⾮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楼梯
⼀、病⼈使⽤的疏散楼梯⾄少应有⼀座为天然采光和⾃然通风的楼梯。
⼆、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第4.0.5条安全出⼝
⼀、在⼀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个不同⽅向的安全出⼝。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成⼀区”的治疗⽤房,其最远⼀个房间门⾄外部安全出⼝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规范规定时,可设⼀个安全出⼝。
第4.0.6条医疗⽤房应设疏散指⽰图标;疏散⾛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第4.0.7条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源和易燃、易爆源。第五章建筑设备第⼀节⼀般规定
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设计,应统⼀规划,全⾯考虑,合理安排层次、⾛向、坡度等,并应⼒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途以不同颜⾊分别标明。附录⼀⼿术部洁污分区⼿术部洁污分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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