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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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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通过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指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通过研究、宣传、培训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建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选择具备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和评估能力的人员担任组长。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核,

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拥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人员选取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选拔,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明确成员的权责和管理机制,确保专家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保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享有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有权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咨询意见,有权调阅和复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有权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决策和工作计划制定,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定期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方式,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专家组进行任人唯亲、违纪违法、不作为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渎职、过失等行为,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具体工作细则和管理办法由本单位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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