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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文 号】鲁财税﹝2009﹞67号【发文日期】2009-06-15【实施时间】2009-04-2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
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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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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