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市场净化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提高卷烟市场净化水平,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局、县(区)局。
第三条 全省卷烟市场净化率全年须保持在95%以上。其中持证经营率须保持在96%以上,合法渠道进货率95%以上,亮证经营率98%以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卷烟市场净化率计算公式为:卷烟市场净化率=持证经营率x20%+合法渠道进货率x70%+亮证经营率x10%。
第五条 持证经营率应达到98%以上。持证经营率指在抽查的零售业户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所占的比率。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已联合工商部门定期对无证经营户进行了清理,且痕迹完备、手续齐全、档案完整,则不予扣分。
第六条 合法渠道进货率得分95分以上。合法渠道进货率总分100分,抽查发现假烟扣1分,走私烟、外渠道烟扣0.5分。如在一户中同时发现假烟、走私烟、外渠道烟的,按单项最高分值计算,最多扣1分。检查发现无证经营户销售假烟、走私烟的,比照本条规
定扣分。
第七条 亮证经营率98%以上。亮证经营率指在抽查的零售业户中,亮证经营户及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标识零售业户所占的比率。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市场净化率每年考核1次,一般在每年11-12月份进行。
第九条 对市局市场净化率考核的范围包括市局本级管辖卷烟市场、所辖县级局管辖卷烟市场,其中市局本级管辖卷烟市场抽查户数不低于抽查总数的40%。
第十条 市场净化率的考核分两个环节,即上半年暗访成绩占40%,下半年抽查成绩占60%。
第十一条 为确保市场净化率考核公平、公正,市局年度市场净化率考核检查零售户总数不少于100户(其中市本级管辖户数不少于40户);县区局年度市场净化率考核检查零售户总数不少于40户。
第十二条 考核由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组织,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市、县卷烟市场的暗访任务;11-12月份完成对各市、县卷烟市场的抽查任务。
第十三条 省局市场暗访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年度卷烟市场净化率低于95%的市局不得参加卷烟打假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五条 年度卷烟市场净化率低于95%的县(区)局不得参评优秀县级局及模范县级局。已通过创建优秀县级局活动验收的县(区)局要取消优秀县级局称号。
第十六条 各市、县局要将省局市场暗访、抽查结果与专卖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出现问题的,要扣减责任人相应的考核分数;未出现问题的,要适当提高其考核分数。
第十七条 省局每年12月底通报各市、县局市场净化率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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