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现行《规范》条文 1 总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2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0MW及以下的新建或扩建秸100MW及以下的新建或扩建秸秆发电厂的设计。 秆发电厂的设计。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或25MW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40MW及以的机组,宜选用高压参数;单机上机组,宜选用超高压及以上参容量为15MW 或12MW的机数再热机组;单机容量为25MW组,宜选用次高压或中压参ZB及以上机组,宜选用超高压或高土建设计室数;单机容量为6MW压参数;单机容量为15MW 或及以下机v加shejiyuan8组,宜12MW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或选用中压参数; 中压参数;单机容量为6MW及以下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容量不宜大于1.0.6 发电厂规划容量不宜大于30MW,规划台数不宜超过2台。200MW,规划台数不宜超过4当经充分论证,秸秆供应量充足台。当经充分论证,秸秆供应量且采购成本合理时,发电厂规划充足且采购成本合理时,发电厂容量也可适当增加;同一发电厂规划容量也可适当增加;同一发内的机组容量等级宜统一。同容电厂内的机组容量等级宜统一。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同容量机、炉宜采用同一型式或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致。 2 术语 宜一致。 2 术语 2.0.9 半露天堆场half open-air 2.0.9 半露天堆场(半露天建筑) repository 具有完整顶棚、其余围护结half open-air repository 具有完整顶棚、其余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30%燃料储存建筑构面积不大于30%或其围护墙体物。 采用防风抑尘网的燃料储存或加工的建筑物。 2.0.10 (新增条文,原2.0.10和2.0.11内容不变,顺序号调整为2.0.11和2.0.12。)贮料棚 fuel storage shed 采用半露天堆场形式贮存电厂各种秸秆燃料的建筑物。 2.0.13 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ing fuel 利用压缩成型技术将固体农林废弃物制备成的块状或颗粒状固体燃料。 2.0.14 成型燃料站 biomass molding fuel plant 将秸秆制成成型燃料的厂外工作站,具备秸秆接卸、贮存、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破碎及制备成型等功能。 3 秸秆资源与厂址选择 3.1秸秆资源 3 秸秆资源与厂址选择 3.1秸秆资源 3.1.2 发电厂所需燃料宜在半径3.1.2 发电厂所需燃料宜在半径50km范围内获得。 50km范围内获得,当发电厂主要燃用成型燃料时,燃料收储半径不宜大于100km。 3.3厂址选择 3.3厂址选择 3.3.2 厂址位置的确定,应符合3.3.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在秸秆丰产区的下列规定: 1 宜选择在秸秆丰产区,应城镇附近,应有保证发电厂连续有保证发电厂连续运行的秸秆用运行的秸秆用量; 量。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式发电2 应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厂宜靠近城镇或工业园区。 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宜占用一般农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用地范围,按近期建设规模征用; 3 不得设在危岩、滑坡、岩溶强烈发育、泥石流地段、发震断裂带以及地震时易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地段; 4 选择在地基承载力较高,宜采用天然地基的地段; 2 应节约集约用地,宜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用地范围,按本期建设规模征用。 3 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空区影响范围,以及危岩、滑坡、岩溶发育、泥石流地段、发震断裂地带和地震时易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地段。 4 优先选择地基承载力较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6 宜设在城镇、居民点和高,宜采用天然地基的地段。 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及风景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 宜设在城市(镇)居民居住区、生活水源地常年最小频率7 收贮站应布置在地势风向的上风侧。 高,地下水位低,地形平坦,具7 收贮站宜布置在地势高,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的地段; 地下水位低,地形平坦,具有良 好的自然排水条件的地段。 3.3.3 发电厂的秸秆运输宜采用3.3.3 发电厂的秸秆运输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有较好水路运输公路运输方式。有水路运输条件条件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时,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采取水路运输或水陆联运。秸秆水路运输或水陆联运。秸秆运输运输路径不宜穿越城镇,不宜与路径不宜穿越城镇,不宜与主要主要公路平面交叉。 公路平面交叉。 3.3.4 选择发电厂厂址、确定供3.3.4 选择发电厂厂址、确定供水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水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展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靠。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工作,并取得水利主管部门的批应掌握当地农业、工业和居民生复或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水活用水情况,以及水利、水电规资源超载地区,不宜开展选址工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2 采用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宜靠近水源。并应考虑取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养殖、生作。 2 电厂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城市再生水,并依其它可使用水源条件考虑是否设置备用水源,对于以发电为主的秸秆电厂,可
现行《规范》条文 态和城镇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不设置备用水源。 3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3 水源的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标准择在河床全年稳定的地段,且应GB50049的有关规定。 避免泥砂、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 4 当考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3.3.5 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不3.3.5 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不设永久贮灰场。厂址选择时,可设永久贮灰场。厂址选择时,可结合灰渣综合利用实际情况,按结合灰渣综合利用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选定周转或事故备用干下列原则选定周转或事故备用干式贮灰场: 1 贮灰场容量不宜超过6个月的电厂设计灰渣量; 2 贮灰场选择应本着节约耕地的原则,不占、少占或缓占式贮灰场: 1 贮灰场容积应根据机组容量及灰渣量大小确定,一般可为2~6个月设计灰渣量; 2 贮灰场位置宜尽量靠近耕地、果园和树林,避免迁移居厂区,不占耕地、果园和树林,民。宜选用山谷、洼地、荒地、避免迁移居民,宜选用山谷、洼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滩地、塌陷区和废矿坑等。并宜地、荒地、塌陷区和废矿坑等; 尽量靠近厂区; 3 贮灰场选择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2)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3)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4 所选贮灰场的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贮灰场征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办理。 3.3.6 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3.3.6 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洪、防涝堤顶标高时,应符合下洪、防涝堤顶标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列规定: 3 贮灰场选择应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有关要求,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规定; 4 所选贮灰场的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 根据电厂厂区总体规划布置情况,可在厂内设置贮灰场,型式可为封闭或露天。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 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 1 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a一遇的洪水位。当低于该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当低于该水位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水位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2 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 2 对位于江、河、湖旁的设计标高,应高于50a一遇的洪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水位以上0.5m。厂区其他区域的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场地标高不得低于50a一遇的洪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水位; 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但低于浪高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厂外布置排泻洪渠道;厂内加强排水系统的设置;布置防浪围墙,墙顶标高按浪高确定。 3 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a一遇的洪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a的浪爬高。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3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4 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以上0.5m。厂区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得低于50年一遇的防洪堤的设计应征得当地水利洪水位。 部门的同意; 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但 4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低于浪高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50a 厂外布置排(泄)洪渠道;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加重现期厂内加强排水系统的设置;设置墙顶标高按浪高确定。 50a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防浪围墙,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50 5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厂时,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50a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难以确定设的安全超高确定,当难以确定设计内涝水位时,可采用历史最高计内涝水位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当有排涝设施时,则内涝水位。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超高确定。围堤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一次建成; 3.3.8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3.3.8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合下列规定: 3 收贮站宜布置在公路或下列规定: 3 收贮站宜布置在公路或水路交通便利的地带,收购半径水路交通便利的地带,收购半径不宜大于15km,收购站距厂区不宜大于40km; 不宜大于15km;收贮站距厂区一般不宜大于40km,当收贮站5 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内储存成型燃料时,其与厂区距条件,减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 离可适当加大。 7 集约、节约用地。 5 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7 结合规划容量,妥善安排施工生产、生活区,减少对电厂生产的影响,且不影响发电厂的扩建。 4 厂区及收贮站规划 4.1一般规定 4 厂区及收贮站规划 4.1一般规定 4.1.2 厂区及收贮站的规划设4.1.2 厂区及收贮站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环境空间组织,应功能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以工分区明确,布局集中紧凑,空间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功能分区明尺度合适,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确,布局集中紧凑,方便生产检检修; 4 建构筑物宜按生产性质修,满足安全运行。 4 建(构)筑物宜按生产性和使用性质采用联合建筑、成组质和使用性质采用联合建筑、成和合并布置; 5 厂区规划应以主厂房为中心进行合理布置; 6 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选择合适的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 7 根据地震烈度需要设防组和合并布置。注重空间组合和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原6条文内容)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选择合适的建(构)筑物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的主要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 6 (原7条文内容)根据地震烈度需要设防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布置在有利地段,建(构)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布置在有筑物体形宜简洁规整。 利地段,建筑物体形宜简洁规整。 4.1.4 厂区绿化的布置,应符合4.1.4 厂区绿化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主要地段,应规划下列规定: 1 绿化主要地段,宜规划在在进厂主干道的两侧,厂区主要进厂主干道的两侧,厂区主要出出入口及行政办公区,主厂房、入口及行政办公区,主厂房、主贮料棚、主要辅助建筑及秸秆仓库、露天要辅助建筑及秸秆仓库、堆场、半露天堆场的周围; 露天堆场的周围; 4.1.5 发电厂用地指标,应符合4.1.5 发电厂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有关规定。 4.1.6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4.1.6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4.1.6的规定。 4.1.6的规定。 1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锅1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锅炉房) 2 吸风机室 炉房、集中控制室) 2 引风机室 11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11 网络继电器室 丙 一级 控制楼)、继电器室 戊 二级 15 变压器室 一级 15 变压器室 二级 23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23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二级 30 (原31内容)检修间
现行《规范》条文 三级 25 贮氧罐 乙 二级 31 各分场维护间 32 污水处理构筑物 修订征求意见稿 31 (原32内容)污水、废水处理构筑物 34 (原36内容)办公楼、食堂、宿舍 二级 33 原水净化构筑物 — — 41 尿素制备及储存间 丙 二级 36 办公楼 三级 注:2 电气控制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42 燃料成型车间 丙 二级 43 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贮料棚 丙 注:2 尿素制备及储存间采用水解制氨时应为乙类。 4.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 4.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 4.2.1 主厂房位置的确定,应符4.2.1 主厂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合下列规定: 定: 4.2.2 冷却塔或冷却水池的布4.2.2 冷却塔或冷却水池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4 机力通风冷却塔单侧进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4 冷却塔宜避开可溶于水风时,其长边宜与夏季盛行风向的化学物质或粉尘影响水质的地平行,并应注意其噪声对周围环段。 境的影响。 5 (原4 内容)机械通风冷却塔单侧进风时,其进风面宜面向夏季盛行风向;双侧进风时,其进风面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平行。 6 直接空冷机组的空冷凝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汽器平台布置应结合风向、地形、交通、出线等因素综合确定,宜平行布置在汽机房A排外侧。 4.2.3 秸秆仓库、露天堆场、半4.2.3 秸秆仓库、贮料棚、露天露天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 1 秸秆仓库宜布置在炉侧1 秸秆仓库、露天堆场、半或炉后。 露天堆场宜布置在炉侧或炉前; 3 贮料棚、露天堆场宜集中3 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布置在厂区边缘。单堆容量超过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单堆容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量超过20000t时,宜分设堆场,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各堆场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距。贮料棚、露天堆场应有完备的间距。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的消防系统和防止火灾快速蔓延的措施; 应有完备的消防系统和防止火灾5 秸秆仓库、贮料棚、露天快速蔓延的措施; 堆场的布置,宜靠近厂区物料运5 秸秆仓库、露天堆场或输入口,并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宜靠近厂区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物料运输入口,并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4 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4.2.4 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定。
现行《规范》条文 注: 修订征求意见稿 (最小间距表中增加了乙类建1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筑项目,详见规范正文部分完整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表格。) 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注: 大塔的直径。冷却塔布置,当1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应取相邻较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大塔的直径。当采用非塔群布置口的高度。采用塔群布置时,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 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2 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 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倍塔长;当盛行风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2 长轴位于同一直线上的相邻塔排净距不应小于4m,长轴不在同一直线上相互平行布置的塔排净距不应小于塔的进风口高度的4倍。周围进风的机械通风冷却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冷却塔进风口高度的4倍。 3 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60m。 4 不包括主厂房、秸秆仓库。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9m。 塔)与主控制楼、单元控制楼、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3 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余建构筑物均采用15m~20m60m。 (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 4 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它均采用20m)冷却塔)与主控制楼,单5 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筑物采用30m,其余建构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筑物均采用15m~20m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除水工设施等采用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15m外,其它均采用25m。 20m)。 6 露天卸秸秆装置或秸秆堆5 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塔位于粉尘源全年盛行风下风侧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 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时用大值,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7 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四级耐火6 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8 表中变压器外轮廓同丙、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防火距网络控制楼。 离,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9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的相应规定增加25%。 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中规定的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基础上增加3m。 4.2.7 厂区围墙高度宜为2.2m。4.2.7 厂区围墙高度宜为2.2m。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周围厂内部分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周围厂内部分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场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 场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如厂区内围栅同厂区围墙合并时,合并处按厂区围墙标准设置。 4.3 交通运输 4.3 交通运输 4.3.2 厂区道路的布置,应符合4.3.2 厂区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主厂房﹑秸秆仓库、露天下列规定: 2 主厂房﹑秸秆仓库、贮料露天堆场周围应设环形道路。堆场、半露天堆场、屋外配电装棚、置周围应设环形道路; 如设环行道路确有困难时,其四周仍应有尽端式道路或通道,并增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4.3.3 厂外道路的布置,应符合4.3.3 厂外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厂的主要进厂公路,下列规定: 1 发电厂的主要进厂公路,应分别与通向城镇和秸秆收贮站应分别与通向城镇和秸秆收贮站的现有公路相连接,宜短捷,并的现有公路相连接。燃料运输路应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其平交径宜短捷,不宜穿越城镇,并应当其平交时,时,应设置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避免与铁路线交叉。 应设置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现行《规范》条文 4.5 收贮站规划 修订征求意见稿 4.5 收贮站规划 4.5.1 收贮站内秸秆仓库、半露4.5.1 收贮站内秸秆仓库、燃料天堆场、露天堆场的布置,应符成型车间、贮料棚、露天堆场的合下列规定: 1 半露天堆场或露天堆场单堆不宜超过20000t,超过20000t时,应采取多堆布置; 2 秸秆仓库宜集中成组布置,半露天堆场或露天堆场宜集中布置; 4 秸秆仓库、半露天堆场、露天堆场应位于站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棚、露天堆场单堆不宜超过20000t,超过20000t时,宜采取多堆布置; 2 秸秆仓库、燃料成型车间宜依据工艺流程,集中成组布置;贮料棚、露天堆场宜集中布置,其间距应满足最小防火间距要求; 4 秸秆仓库、贮料棚、露天堆场应位于站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5.3 收贮站的交通运输,应符4.5.3 收贮站的交通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站内秸秆仓库、半露天合下列规定: 2 站内秸秆仓库、燃料成型堆场、露天堆场应设环形消防通车间、贮料棚、露天堆场宜设环道; 5 主厂房布置 5.2 主厂房布置 形消防通道。 5 主厂房布置 5.2 主厂房布置 5.2.9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5.2.9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现行《规范》条文 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2m; 修订征求意见稿 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集中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集中控制室的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电子设备间的高度不宜低于3.2m; 5.3 检修设施 5.3 检修设施 5.3.7 主厂房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30t/h~220t/h 级锅炉,每3台~4台锅炉宜设置1台电梯。 2 对于410t/h级锅炉,每两台锅炉宜设1台电梯。 3 电梯宜采用客货两用形式,起重量为1t~2t,升降速度不宜小于1m/s。 4 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与锅炉房之间靠近炉前的位置,且应能在锅炉本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5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
现行《规范》条文 5.4 综合设施 修订征求意见稿 5.4 综合设施 5.4.4 主厂房的各楼层地面,可5.4.4 主厂房地面,可设置冲洗设置冲洗水源,并能排水;主厂水源,并能排水;主厂房主要楼房主要楼层应有清除垃圾的设层应有清除垃圾的设施,运转层施,运转层和零米宜设厕所。 6 燃料输送设备及系统 6.2燃料厂外贮存及处理 和零米宜设厕所。 6 燃料输送设备及系统 6.2燃料厂外贮存及处理 6.2.5 厂外成型燃料站应综合发电厂锅炉总的秸秆年消耗量、区域秸秆可利用量、投资、征地、燃料特性、燃料产出的季节性及燃料运输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设置,保证发电厂连续运行。 6.2.6 成型燃料站应设合理的贮存设施,贮量宜结合成型燃料站的处理能力、秸秆可收集时间等因素确定。站内宜设置干料贮存设施,贮量宜为2-3d。 6.2.7 压块站的成型燃料应满足电厂燃料水份、热值等方面的要求。 6.3秸秆及辅助燃料的接卸及贮6.3秸秆及辅助燃料的接卸及贮存 存 6.3.1 软质秸秆包料、硬质秸秆6.3.1 软质秸秆包料、硬质秸秆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及辅助燃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及辅助燃料的贮存宜符合下列规规定: 定: 1 厂内燃料的贮存量宜为1 厂内燃料的贮存量宜为 5d~7d燃料消耗量; 5d~10d燃料消耗量,发电厂位3 发电厂位于多雨地区时,于多雨雪地区时,贮存量可为 应根据秸秆的物理特性、输送系7d~15d 燃料消耗量; 统、料场设备及燃烧系统的布置 3 发电厂可设置干料贮存其容量不宜少于5d的燃料与型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设施,消耗量。计算厂内燃料的总贮存料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容量时,应包括干料贮存设施的容量不应少于3天的燃料消耗量。量。 计算厂内燃料的总贮存量时,应包括干料贮存设施的容量。 6.4 燃料输送系统 6.4 秸秆及辅助燃料输送系统 6.4.1 硬质秸秆、辅助燃料及挤6.4.1 硬质秸秆、辅助燃料可采压成颗粒状的软质秸杆,可采用用刮板给料机、活底料仓液压推刮板给料机、活底料仓液压推杆杆给料机、螺旋给料机、圆形螺给料机、螺旋给料机、圆形螺旋旋输送机、鳞板式给料机、移动输送机、鳞板式给料机、移动式式或固定带式输送机等设备进行或固定带式输送机等设备进行输输送。输送系统的出力,不应小送。输送系统的出力,不应小于于对应机组锅炉额定蒸发量燃料对应机组锅炉额定蒸发量燃料消消耗量的150%。 耗量的150%。 6.4.5 破碎机料斗下的带式输6.4.5 输送软质秸秆散料的带式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送机,宜按计算带宽加大1档~输送机带宽,宜按计算带宽加大2档选取;带速不宜大于1.25m/s。 1档~2档选取,带速不宜大于1.25m/s。带式输送机驱动宜选用变频设备,电动机宜选用防爆型。 6.4.6 采用地下料斗作为软质秸6.4.6 采用地下料斗作为软质秸秆输出设施时,应经充分调研后秆输出设施时,应经充分调研后慎重选择给料设备。料斗下給料慎重选择给料设备。料斗下給料机械的选型,应根据物料种类和机械的选型,应根据物料种类和特性确定。事故料斗给料设备出、特性确定。事故料斗给料设备出、入口不宜设调节装置。 入口不宜设调节装置。给料设备驱动宜选用变频设备,电动机宜选用防爆型。 6.5 破碎系统 6.5 破碎系统 6.5.3 硬质秸秆的破碎应符合下6.5.3 硬质秸秆的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列规定: 5)电动机宜选用防爆型。 6.5.4 不设炉前料仓时,打包的6.5.4 打包的软质秸秆宜先解包软质秸秆应在炉前解包破碎。 破碎再用带式输送机运至锅炉或炉前料仓。 6.5.5 设有炉前料仓时,打包的 软质秸秆可先解包破碎再用带式输送机运至炉前料仓,解包破碎机的出力应与输送系统的出
现行《规范》条文 力相适应。 修订征求意见稿 6.6 燃料输送辅助设施及附属6.6 成型燃料接卸、贮存及输送建筑 系统 6.6.1 成型燃料采用自卸式汽车运输时,接卸设施可采用汽车卸料沟,也可直接卸入秸秆仓库;采用汽车卸料沟卸料时,卸料沟的长度及容量应根据运输汽车的型号、卸料方式、来车频率等条件确定,其输出能力应与卸车出力相适应; 6.6.2 成型燃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型燃料的贮存量宜不小于5d燃料消耗量,供热机组贮存量增加3d; 2 成型燃料可与粒度已符合锅炉燃烧要求的硬质秸秆及辅助燃料混存; 3 成型燃料的贮存宜设置挡雨棚,成型燃料水分较大时,需分堆堆放,堆高宜不大于2m。 4 成型燃料翻烧周期宜小于15d。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6.6.3 成型燃料可采用装载机、推土机配合地下料斗作为取料设备,可采用螺旋给料机、刮板式给料机设备进行给料。 6.6.4 输送系统的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锅炉额定蒸发量燃料消耗量的150%。对于供热机组,输送系统宜采用双路,一运一备。 6.6.5 成型燃料与硬质、软质秸杆共用一套输送系统时,所选择的给料设备和输送设备应适应所有燃料的运输。 6.6.6 成型燃料的输送宜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倾角宜不大于18°。 6.7 燃料输送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原6.6章节内容) 6.6.5 燃料入厂时,应设置必要6.7.5 燃料入厂时,应设置必要的水分检测和采样设备。 7 锅炉设备及系统 7.1 锅炉设备 的采样条件及水分检测设备。 7 锅炉设备及系统 7.1 锅炉设备 7.1.1 锅炉的选型,宜符合下列7.1.1 锅炉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软质秸秆、硬质秸
规定: 1 根据燃料的特性及其混
现行《规范》条文 秆和辅助燃料的特性及其混烧修订征求意见稿 烧比例,宜选择层燃炉或循环流比例,宜选择层燃炉或循环流化化床锅炉; 床锅炉; 3 气象条件适宜时,宜选用露天锅炉或半露天锅炉。 3 锅炉布置方式根据当地具体气象条件,宜选用封闭布置、露天布置或半露天布置。 7.3 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机7.3 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机 与烟气处理设备 7.3.1 锅炉送风机、一次风机、7.3.1 锅炉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机的台数和型式,应符合下吸风机的台数和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容量为65t/h等级及列规定: 1 锅炉容量为130t/h等级以下时,每台锅炉应装设送风机及以下时,每台锅炉应装设送风和吸风机各1台; 2 锅炉容量为65t/h等级以机和吸风机各1台; 2 锅炉容量为130t/h等级上时,每台锅炉应装设1台送风以上时,每台锅炉应装设1台送机和1台~2台吸风机,可增设1风机和1台~2台吸风机,可增台一次风机;一次风机压头与送设1台一次风机;一次风机压头风机压头相近时,宜与送风机合与送风机压头相近时,宜与送风并设置,压头取两者中的较高值; 机合并设置,压头取两者中的较3 锅炉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高值; 机宜选用高效离心式风机。不宜采用调速风机。 3 锅炉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机宜选用高效离心式风机。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调速风机。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4 为保证供热可靠性,供热电厂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机宜分别设置2台。 7.3.3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时,7.3.3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时,当需配置高压流化风机,宜选用高压流化风机宜选用离心式或罗离心式或罗茨风机。每炉宜配2茨风机。每炉宜配2台50%或3台50%容量的高压流化风机。风台35%容量的高压流化风机。风机的风量裕量与压头裕量均不小机的风量裕量与压头裕量均不小于20%。 7.4 点火系统 于20%。 7.4 烟气处理设备 7.4.1 烟气处理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秸秆特性、燃烧方式和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7.4.2 除尘器的选择,在下列条件下,所选用的除尘器仍应达到保证的除尘效率: 1 除尘器的烟气流量按燃用设计燃料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计算,另加10%的裕量;烟气温度为燃用设计燃料时的设计温度加10℃;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2 除尘器的烟气流量按燃用最差燃料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量计算,烟气温度为燃用最差燃料时的设计温度。 7.4.3 采用布袋除尘器时,若锅炉为层燃炉,应有防止布袋除尘器被烧损的措施。 7.4.4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应设置必要的采样孔及操作平台。 7.4.5 脱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根据锅炉容量及炉型、燃料含硫量、吸收剂资源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宜采用炉内脱硫方式; 2 当半干法脱硫系统不满足环保要求时,可采用湿法脱硫系统; 3 脱硫装置可用率与主机同步。 7.4.6 采用湿法脱硫系统时,2台炉宜配置1台反应吸收塔,全厂宜共用吸收剂制备系统和脱硫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副产品处理系统。 7.4.7 脱硝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扩建发电机组的锅炉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装置。锅炉在进行炉膛和燃烧器结构选型时宜采取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 2 烟气脱硝工艺的选择应根据锅炉的容量、型式、燃料品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对脱硝效率的要求、反应剂资源情况和运输条件、废水排放条件、脱硝副产品利用条件、以及脱硝工艺成熟程度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改造机组,还应考虑现场场地布置条件等特点。 7.4.8 脱硝反应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硝反应剂应有可靠的来源。 2 厂内脱硝反应剂储存容量应根据供货连续性、货源远近及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并不宜小于全部脱硝系统5d 的正常消耗量。 3 脱硝反应剂的制备储运系统应有防止挥发、泄漏等污染的措施。如果有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要求,应有相应保证安全的措施。 7.4.9 脱硝工艺如需要采用催化剂,应制定失效催化剂的妥善处理措施,优先选择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催化剂,应避免二次污染。 7.4.10 脱硝反应装置容量、台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硝反应装置的额定容量宜按锅炉相对应烟气量设计,不增加容量余量。 2 脱硝反应装置应采用单元制,即每台锅炉配1 台反应装置。 3 脱硝反应装置入口烟温应按正常运行烟气温度设计,并应注意在锅炉异常运行条件下采取适当措施不致造成对设备的损
现行《规范》条文 害。 修订征求意见稿 7.4.11 脱硝反应区控制系统应纳入机组分散控制系统(DCS),脱硝反应剂制备储运控制系统宜纳入机组分散控制系统(DCS)。 7.4.12 脱硝工艺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硝反应装置宜根据脱硝工艺的流程布置于锅炉本体或尾部烟道及烟囱附近。 2 脱硝反应剂制备储运系统的布置应满足与周边建筑物相应的间距要求,布置于适当地点。必要时,应考虑不利风向的影响,系统设备区域内应设有通畅的道路和疏散通道。 3 脱硝反应装置宜露天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7.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7.5 点火系统(原7.4章节内容) 7.4.1 点火系统应简单,仅考虑7.5.1 点火系统宜只考虑锅炉点锅炉点火,不考虑低负荷稳燃。火,不考虑低负荷稳燃。秸秆锅宜采用人工点火方式,秸秆锅炉的点火,宜采用人工点炉的点火,火方式,也可采用轻柴油点火方也可采用轻柴油或液化气点火方式。
式。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7.4.2 采用轻柴油点火时,宜设7.5.2 采用轻柴油点火时,宜采置2m3的日用油罐或采用汽车车用汽车车载轻柴油供燃烧器点载轻柴油供燃烧器点火。设置日火。需设置日用油罐时,宜设置用油罐时,宜设两台供油泵,11座有效容积为2m3的日用油台备用,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罐,设置2台供油泵,1台备用,最大一台秸秆锅炉额定蒸发量时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一台所需燃料热量的10%~15%选秸秆锅炉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料择。其他油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热量的10%~15%选择。 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7.5.3 采用液化气点火时,宜采用汽车车载液化气罐供燃烧器点火。 7.6 启动锅炉 7.6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原7.5章节内容) 7.5.1 锅炉排污系统及其设备,7.6.1 锅炉排污系统及其设备,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1 锅炉排污扩容系统,宜全厂设置1套;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排污扩容系统,宜全厂设置1套; 2 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 2 锅炉宜采用一级连续排污扩容系统,并应有切换至定期污扩容系统,并应有切换至定期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3 定期排污扩容器的容量,排污扩容器的旁路; 3 定期排污扩容器的容量,
现行《规范》条文 应满足锅炉事故放水的需要。 修订征求意见稿 应满足锅炉事故放水的需要。 7.5.3 为防止空气预热器低温腐7.6.3 为防止空气预热器低温腐蚀和堵灰,宜按实际需要情况设蚀和堵灰,当燃料条件较好、环置空气预热器入口空气加热系境温度较高或空气预热器冷端采统,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热用耐腐蚀材料,确能保证空气预风再循环、暖风器或其他空气加热器不被腐蚀、不堵灰时,也可热系统。当燃料条件较好、环境不设空气加热系统。当设置空气预热器入口空气加热系统时,根温度较高或空气预热器冷端采据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热风再循用耐腐蚀材料,确能保证空气预环、暖风器或其他空气加热系统,热器不被腐蚀、不堵灰时,也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设空气加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除灰渣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特性、除尘器和排渣装置的型式、发电厂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宜简单实用,并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贯彻节约能源和节约资源的方针。 8.1.1 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贯彻节约能源和节约资源的方针,并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特性、除尘器和排渣装置的型式、发电厂条件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7 启动锅炉(原7.6章节内容) 8 除灰渣系统 8.1 一般规定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8.1.4 秸秆锅炉灰渣量应按锅炉8.1.4 秸秆锅炉灰渣量应按锅炉厂提供的灰渣分配比进行计算。厂提供的灰渣分配比进行计算。未取得锅炉厂提供的数据时,灰未取得锅炉厂提供的数据时,灰渣分配比可按表8.1.4的规定确渣分配比可按表8.1.4的规定确定。 表8.1.4 灰渣分配表 层燃炉 项 硬目 质秸秆 渣(%) 灰(%) 20~50 80~50 软质秸秆 50~80 50~20 定。 表8.1.4 灰渣分配表 层燃炉 项 硬目 质秸秆 渣5~10 95~(%) 灰(%) 40~70 30~60 软质秸秆 40~70 30~60 循环流化床炉 硬质秸软质秸循环流化床炉 硬质秸软质秸秆 秆 5~10 95~秆 秆 10~10~20 20 90~90~90 90 80 80 8.2 机械除灰渣系统 8.2 机械除灰渣系统 8.2.6 除尘器排灰宜采用机械8.2.6 除尘器排灰采用机械输送输送设备宜按单路设置。输送系统,输送设备宜按单路设系统时,置。机械输送系统的出力不宜小机械输送系统的出力不宜小于锅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燃计燃料排灰量的250%,且不小料排灰量的250%,且不小于燃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于燃用校核燃料排灰量的用校核燃料排灰量的200%。 200%。 8.2.7 采用车辆外运灰渣时,应根据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灰渣量、运输条件、环保以及装车要求,选用自卸车或散装密封车辆。 灰渣车的载重量,应与运输经过的厂内外道路和桥涵的设计承载能力相适应。 灰渣的厂外运输,宜采用综合利用用户的车辆及社会运力。 灰渣车应选用自卸车或散装密封车辆。 8.3 气力除灰系统 8.3 气力除灰系统 8.2.7 采用车辆外运灰渣时,应根据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灰渣量、运输条件、环保以及装车要求,选用专用自卸汽车或自卸罐车。灰渣车的载重量,应与运输经过的厂内外道路和桥涵的设计承载能力相适应。灰渣车宜利用社会运力。 8.3.9 灰库宜全厂机组公用,总8.3.9 灰库宜全厂机组公用,全的贮存时间不宜小于24h的系统部灰库总有效容积宜满足贮存不排灰量。 8.3.12 飞灰可以全部综合利用而不设厂外贮灰场时,可根据综合利用情况、交通运输条件在厂内设置飞灰中转存放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2(原8.3.13条原文)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可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清扫以及排污设施。 小于24h系统排灰量的要求。
现行《规范》条文 1 中转存放场的贮灰量不宜小于全厂3d的排灰量; 2 中转存放场应充分利用厂内闲置区域和空间,并宜靠近灰库布置; 3 中转存放场宜存放袋装灰,并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 4 中转存放场应设置防雨设施。 8.3.13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可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清 扫以及排污设施。 9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9.1汽轮机设备 修订征求意见稿 9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9.1汽轮机设备 9.1.3 供热式汽轮机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9.1.3 供热式汽轮机选型,宜根据合理范围内秸秆可收集量和热负荷性质选用抽凝式汽轮机。 1 承担采暖基本热负荷的热电厂,在条件允许时,宜选用凝汽式低真空供热机组。 2 承担部分采暖热负荷或热负荷波动大的热电厂,宜选用抽凝式供热机组或凝汽式低真空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供热机组与抽凝式供热机组及尖峰锅炉房相结合。 3 承担工业蒸汽热负荷为主的热电厂,宜选用背压机组。 9.1.4 供热式发电厂的热化系数,可按下列原则选取: 2 热化系数必须因地制宜、综合各种影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机容量不大于50MW级的热电厂,其热化系数宜小于1; 9.1.4 供热式发电厂的热化系数,可按下列原则选取: 2 热化系数必须因地制宜、综合各种影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供常年工业用汽热2)对于以采暖热负荷为主负荷为主的热电厂,其热化系数的成熟区域(即建设规模已接近宜取0.7~0.8; 尾声,每年新投入的建筑面积趋于0),其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6~0.7之间; 3)对于以采暖热负荷为主2)对于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成熟区域,其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6~0.7之间; 3)对于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发展中供热区域(每年均有一的发展中供热区域,其热化系数定量新建筑投入供暖的),其热可大于0.8,甚至接近1; 化系数可大于0.8,甚至接近1; 4)在选取热化系数时,应对热负荷的性质进行分析:年
现行《规范》条文 供热利用小时数高、日负荷稳定的,取高值;年供热利用小时数低、日负荷波动大的,取低值。 修订征求意见稿 9.1.5 对季节性热负荷差别较大9.1.5 对季节性热负荷差别较大或昼夜热负荷波动较大的地区,或昼夜热负荷波动较大的地区,为满足尖峰热负荷,可采用下列为满足尖峰热负荷,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热: 2 采用供热式汽轮机与兴建尖峰锅炉房协调供热; 9.2热力系统及设备 方式供热: 2 采用供热式汽轮机与尖峰锅炉房协调供热; 9.2热力系统及设备 9.2.1 主蒸汽、再热蒸汽和旁路及供热蒸汽系统 1 再热机组的主蒸汽、再热蒸汽及旁路系统宜采用单元制;9.2.1主蒸汽及供热蒸汽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无再热机组的主蒸汽应采用母管制。 2 汽轮机旁路系统的设置及其功能、形式和容量应根据汽轮机、锅炉的特性和电网对机组运行方式要求,结合机炉启动参数匹配后确定。 3 供热蒸汽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2.2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1 再热机组的给水系统宜采用单元制;无再热机组给水系统应采用母管制。 9.2.2给水系统及给水泵设计应2 非再热机组的给水系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设计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规定。 GB50049的有关规定。 3 再热机组的给水系统设计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的有关规定。 9.2.3 除氧器及给水箱 1 除氧器应根据电厂具体9.2.3除氧器及给水箱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情况采用单独的定压或滑压运行方式,也可采用定压、滑压相结合的运行。 2 除氧器及给水箱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9.2.4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的
9.2.4 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
现行《规范》条文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修订征求意见稿 1 再热机组的凝结水系统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宜采用单元制;非再热机组的凝的有关规定。 结水系统应采用母管制。 2 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 水工设施及系统 10.1水工设施及系统 10 水工设施及系统 10.1水工设施及系统 10.1.1 水务管理的设计应符合10.1.1 水务管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定。 经论证城市污水厂再生水能满足电厂用水需求时,电厂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城市再生水,并依其它可使用水源条件考虑是否设置备用水源,对于以发电为主的秸秆电厂,可不设置备用水源。 10.1.2 供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10.1.2 供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定。 对于空冷机组宜采用直接空冷系
现行《规范》条文 统。 修订征求意见稿 10.1.4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的设10.1.4 秸秆电厂补给水管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置为1根,必要时适当加大厂内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水池容积,提高供水可靠性。 有关规定。 输配水管道及沟渠的其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2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 10.2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 10.2.4 生活水和消防水管网宜10.2.4 生活水和消防水管网宜各自独立设置。消防水池的补水各自独立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可时间不宜超过48h。 采用具有高位水箱或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发电厂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10.2.5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消防10.2.5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应设水泵除应设就地启动装置外,在备用。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宜采用集控室应能远方启动并具有状态柴油机泵。 显示。 消防水泵除应设就地启动装置外,在集控室应能远方启动并具有状态显示。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 10.2.6 在主厂房、秸秆仓库、半10.2.6 发电厂应设置室外消火露天堆场或露天堆场周围,应设栓系统。在主厂房、秸秆仓库、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消防水环状管网。进环状管网的半露天堆场或露天堆场周围,应输水管不应少于2条。 设消防水环状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不应少于2条。 10.2.7 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10.2.7 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和运转层,除氧间各层,料仓间和运转层,除氧间各层,料仓间各层,储、运秸秆的建筑物、办各层,储、运秸秆的建筑物、办公楼及材料库应设置消火栓。室公楼及材料库应设置消火栓。 内消火栓箱应配置消防水喉。主厂房、办公楼、秸秆仓库及材料库等建筑(区域)内应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10.2.7 主厂房、办公楼、秸秆仓10.2.8 (原10.2.7部分条文) 库及材料库等建筑(区域)内应主厂房、办公楼、秸秆仓库、堆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10.2.8 秸秆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水炮灭火系场及材料库等建构筑(区域)内应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10.2.9 (原10.2.8条文修改) 秸秆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半露天堆场宜设置自动水炮统或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半灭火系统。秸秆仓库或半露天堆露天堆场宜设置自动消防水炮灭场与栈桥连接处、栈桥与主厂房火系统。秸秆仓库或半露天堆场或栈桥与转运站的连接处应设水与栈桥连接处、栈桥与主厂房或幕。 栈桥与转运站的连接处应设水收贮站的露天料场,宜设置幕。封闭栈桥宜设置自动喷水灭
现行《规范》条文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修订征求意见稿 火系统。 自动消防水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有两门水炮的水柱到达防护区的任一点。 2 每门水炮的额定流量不应小于30L/s。 3 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10.2.9 主厂房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10.2.10 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分钟内不能到达发电厂 10.2.10 (原条文10.2.11) 厂区的生活污水、雨水和生产废时,应配置一辆消防车并设置消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含有腐防车库。 蚀性介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宜10.2.11 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和温度高于40℃的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后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回收使用或与雨水一起排放,露准《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天堆场的雨水宜采用明沟排水。 术规程》DL/T5046的有关规定。 10.2.12 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10.2.11 (原条文10.2.12) 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废水的处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规程》DL/T5046的有关规定。 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5046的有关规定。 10.2.12 成型燃料站和收贮站生活给水和排水宜与附近的生活给水和排水系统相连。不具备条件时,生活给水可采用深井水,生活排水可排至化粪池。 10.2.13 成型燃料站和收贮站雨水宜利用地形坡度采取有组织地面排水方式。 10.2.14 成型燃料站和收贮站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10.2.15 成型燃料站和收贮站宜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条件时,可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配备相应的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10.3 水工建筑物 10.3水工建筑物 10.3.1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10.3.1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方案,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施工条件、建材供应和当地的具施工条件、建材和当地的具体情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3.2设计水工建(构)筑物时,10.3.2 (原10.3.3条文) 水工建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6章的有关规定。 (构)筑物的设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布置,可根据10.3.3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工程实际情况分期建设。 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布置。当条件合适时,可分期建设;施工条件困难,布置受到限制,且分期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3.4 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级10.3.3 (原10.3.4条原文)取水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和水泵房级别,应符合下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按二列规定: 级执行; 2 建筑防火等级按二级执行。 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按二级执行; 2 建筑防火等级按二级执行。 10.3.5 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的10.3.4 (原10.3.5条修改条文)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设水工建(构)筑物的混凝土和钢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国家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关规定;水工结构部分混凝土及GB50010、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应符合规范》DL/T5057等的有关规定。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的有关规定;海边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的有关规定。 10.3.6 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的10.3.5 (原10.3.6条文修改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稳定计算,应文)水工建(构)筑物的承载能根据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和荷载力极限状态稳定计算,应根据荷效应偶然组合分别进行计算,计载效应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分别算方法可按照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可按照现行执行。 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10.3.7 水工建(构)筑物的材料、10.3.6 (原10.3.7条原文)水工荷载、荷载组合及内力计算等,建(构)筑物的材料、荷载、荷可按照有关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载组合及内力计算等,可按照有执行。 关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10.3.7 水工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震设计规范》GB50191等规范执行。 10.3.10 在软弱地基上修建水工10.3.10 水工建(构)筑物的地建(构)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基,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变形和稳定。当不能满足设计要勘测资料、结构类型、施工和使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建用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应考虑筑物周围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地基的变形和稳定。当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建筑物周围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10.3.11 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的10.3.11 贮灰场的结构设计应按地基,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照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火力发电厂质勘测资料、结构类型、施工和计规范》GB50049、《火使用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在保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力发电厂干式贮灰场设计规程》DL/T 5488等规范执行。 采用天然地基。当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时,可采用人工地基。 10.3.12 当在厂内设置封闭式贮灰场时,其结构型式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结构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1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1.1水的预处理 11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1.1水的预处理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1.1.1 应根据电厂附近全部可11.1.1 应根据电厂附近全部可利用的、可靠的水源,经过技术利用的、可靠的水源,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有代表性的水源经济比较,确定有代表性的水源跟踪并进行水质全分析,分析其跟踪并进行水质全分析,分析其变化趋势。用于锅炉补给水处理变化趋势。用于锅炉补给水处理的原水应尽量选择清洁水源,只的原水宜根据水源水质条件优先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考虑回用污采用循环水或回用水。 水。 11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1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1.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11.3汽轮机组的凝结水精处理 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 11.3.1 汽轮机组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配置应按锅炉形式及参数、冷却水水质和凝汽器管材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由亚临界汽包锅炉供汽的湿冷机组,全部凝结水宜进行除盐处理。 2 对于高压汽包锅炉或超高压汽包锅炉,并且启停频繁的湿冷机组,宜根据机组启动排水量、停炉保护措施、凝汽器材质及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是否采用供机组启动用的凝结水除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铁装置。 3 空冷机组的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的有关规定。 11.3.2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中的过滤器和离子交换器可不设备用,但除盐设备不应少于2台。 11.3.3 亚临界参数机组的凝结水精处理宜采用中压系统。 11.3.4 精处理装置的树脂应采用体外再生方式进行再生,宜2台机组合用1套再生装置。 11.3.5 酸碱储存、计量设备及再生废水池不应布置在汽机房内。 11.4 其它系统及设备 11.4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原11.3节原文) 11.5废水处理 11.5.1 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应按分质分类回用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应根据废水特点、回用和排放的水质要求,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 应根据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水质和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回用系统对水质的要求,以及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对废水的合理回收、回用和排放进行综合优化。 2 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储存和回收利用。 11.5.2 化学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规范》DL/T5046的有关规定。 11.5.3 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规范》DL/T5046的有关规定。 11.6 其他系统及设备 (原11.4节原文) 12电气设备及系统 12.1 电气主接线 12电气设备及系统 12.1 电气主接线 12.1.2 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应符12.1.2 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下列规定: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发电机与变压器为单元连接,2 发电机与变压器为单元连接,且有厂用分支线引出时,宜采用且有厂用分支线引出时,宜经技6.3kV。 术经济比较确定。 最大12.1.3 发电机的额定容量,应与12.1.3 发电机的额定功率、汽轮机的额定出力配合选择,并连续输出能力应与汽轮机额定出宜优先选用制造厂推荐的成熟、力、最大连续出力相匹配,冷却适用的数值。发电机的最大连续介质参数与汽轮机相应工况相协容量,应与汽轮机的最大连续出调。并宜优先选用制造厂推荐的力配合选择。 成熟、适用的数值。 12.1.5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12.1.5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该变压器的容量宜按元连接时,该变压器的容量宜按发电机的最大连续容量扣除高压汽轮发电机组的最大连续容量扣厂用工作变压器(电抗器)计算除不能被高压厂用备用电源替代负荷与高压厂用备用变压器(电的高压厂用计算负荷进行选择。抗器)可能替代的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连续输变压器(电抗器)计算负荷的差送额定容量时绕组的平均温升不应超过65K。 值进行选择。变压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连续输出额定容量时,绕组的平均温升不应超过65℃。 12.1.6 主变压器宜采用双绕组12.1.6 主变压器宜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当需要两种升高电压向用户变压器。 1 当需要两种升高电压向用供电或与地区电力系统连接时,户供电或与地区电力系统连接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也可采用三绕组变压器,但每个时,也可采用三绕组变压器,但绕组的通过功率应达到该变压器每个绕组的通过功率应达到该变额定容量的15%以上 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 2 连接两种升高电压的三绕组变压器不宜超过2台。 12.1.13 35kV~110kV配电装12.1.13 35kV~110kV配电装置的接线方式应按发电厂在电力置的接线方式应按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负荷的重要性、系统中的地位、负荷的重要性、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配电装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配电装置型式以及发电厂的单机和规划置型式以及发电厂的单机和规划容量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容量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单母线或双母线的规定: 2 采用单母线或双母线的63kV~110kV配电装置,当配电63kV~110kV配电装置,当配电装置采用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装置采用六氟化硫全封闭组合电器时,不应设置旁路设施;当断器时,不应设置旁路设施;当断路器为六氟化硫型时,不宜设旁路器为六氟化硫型时,不宜设旁路设施;当断路器为少油型时,路设施。 也可不设旁路设施; 3 35kV配电装置采用成套3 35kV配电装置采用成套式高压开关柜配置型式时,不应式高压开关柜配置型式时,不应设置旁路设施;断路器为六氟化不宜设旁路设施。 设置旁路设施;断路器为六氟化硫或真空型时,硫或真空型时,不宜设旁路设施,断路器为少油型时,也可不设旁
现行《规范》条文 路设施; 12.2 厂用电系统 修订征求意见稿 12.2 厂用电系统 12.2.1 发电厂的厂用电压及中性点接地可采用下列方式: 1 高压厂用电的电压可采用6kV或10kV,宜结合发电机额定电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12.2.1 发电厂的高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6kV中性点不接地方式;低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380V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高压厂用电系统接于发电机电压母线时,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结合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要求经计算确定;当高压厂用电系统电压与发电机额定电压不同时,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行业现行《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 5153的有关规定。 2 低压厂用电宜采用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方式,电压宜采用380V/220V,低压厂用电系统宜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12.2.5 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电12.2.5 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电抗器)的容量,宜按高压电动机抗器)的容量,宜按高压电动机计算负荷与低压厂用电的计算负计算负荷与低压厂用电的计算负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荷之和选择。低压厂用工作变压荷之和选择。明备用的低压厂用器的容量宜留有10%的裕度。 工作变压器的容量宜留有10%的裕度。暗备用的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的容量可不再设置裕度。 12.2.6 全厂宜设置可靠的高压12.2.6 全厂宜设置可靠的高压厂用备用电源。高压厂用备用电厂用备用电源。高压厂用备用电源的引接方式,应根据当地电网源的引接方式,应根据当地电网基本电费的收取情况,经过经济基本电费的收取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可采用下列引技术比较确定,并可采用下列引接方式: 2 无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应从高接方式: 2 无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最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靠的最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在全厂停“机”的情况下,能从电应保证在所有机组全停的情况力系统取得足够的电源; 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的电3 发电机出口装设断路器且机源; 组台数为2台时,还可由1台机3 发电机出口装设断路器且机组的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低压侧组台数为2台时,还可由另一台厂用工作母线引接另一台机组的机组的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低压高压备用电源,即机组之间对应侧厂用工作母线引接备用电源,即机组之间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的高压厂用母线设置联络,互为设置联络,互为备用或互为事故备用或互为事故停机电源; 停机电源; 12.2.8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
12.2.8 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元接线时,其厂用分支线上宜装元接线时,其厂用分支线上宜装设断路器。当无需开断短路电流设断路器。当断路器无需开断短的断路器时,可采用能够满足动路电流时,可采用能够满足动稳稳定要求的断路器,但应采取相定要求的断路器,但应采取相应应的措施,使该断路器仅在其允的措施,使该断路器仅在其允许许的开断短路电流范围内切除短的开断短路电流范围内切除短路路故障;也可采用能满足动稳定故障;也可采用能满足动稳定要要求的隔离开关或连接片等。 求的隔离开关或连接片等。 12.2.15 消防供电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的有关规定。 12.3 高压配电装置 12.3.1 发电厂高压配电装置的12.3 高压配电装置 12.3.1 发电厂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设施《3~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16434、《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GB5006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DL/T 5352的有关规定。 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现行《规范》条文 5352的有关规定。 12.4 电气主控制楼或网络继电器室 12.4.1 热工控制采用机炉电单元控制方式时,在配电装置附近,宜设置网络继电器室; 热工控制采用机炉集中控制或汽修订征求意见稿 12.4 电气监测与控制 12.4.1 热工控制采用炉、机、电集中控制方式,全厂设置一个集中控制室。在配电装置附近,可设置网络继电器室。发电厂的电机集中控制方式时,发电厂的电气系统及网络控制部分应设在集中控制室内。发电厂电气设备和气系统及电力网络控制,应设在元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控制,单独的电气主控制楼中或电气其监测和控制方式宜与热工仪表主控制室中。 和控制协调一致。 12.4.2 电气主控制楼(或网络继12.4.2 网络继电器室位置的选电器室)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节省择,应综合节省控制电缆、方便控制电缆、方便运行人员联系与运行人员联系与发电机及高压配发电机及高压配电装置相毗邻等电装置相毗邻等因素确定,并应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符合下列规定: 1 对6MW及以下机组,不1 当开关站与主厂房距离较宜设置独立的电气主控制室楼,远时,开关站可设置网络继电器宜在汽机房运转层设置电气主控制室。电气主控制室应与热工控制室统一协调布置; 室; 2 当开关站与主厂房距离较近时,网络继电器室宜与机组继电器室合并,统一协调布置。
现行《规范》条文 2 12MW及以上机组不采用机炉电一体的集中控制方式时,可设置电气主控制楼。电气主控制楼宜与主厂房脱开布置。电气主控制楼与主厂房之间,可设置连接天桥; 3 12MW及以上机组采用机炉电一体的集中控制方式时,开关站可设置网络继电器室。网络继电器室与主厂房之间,不应设置连接天桥。 修订征求意见稿 应12.4.3 电气主控制楼(或电气主12.4.3 网络继电器室的面积,控制室)的面积,应按规划容量按规划容量设计,并应在第一期设计,并应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工程中一次建成;初期工程屏柜建成;初期工程屏台的布置,应的布置,应结合远景规划确定屏结合远景规划确定屏间距离和通间距离和通道宽度,并应满足分道宽度,并应满足分期扩建和运期扩建和运行维护、调试方便的行维护、调试方便的要求 12.5 直流系统及不间断电源系统 12.5.3 蓄电池组数 发电厂全厂宜装设1组蓄电池。 要求。 12.5 直流系统及不间断电源系统 12.5.3 蓄电池组数 当单机容量在50MW级及以上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池,当单机容量为100MW时,每台机组可装设2组蓄电池,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时,宜装设2组蓄电池,总容量小于100MW时可装设一组蓄电池。 12.5.5 供交流不间断电源用的直12.5.5 供交流不间断电源用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 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不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12.5.10 UPS应由一路交流主12.5.10 UPS宜由一路交流主电电源、一路交流旁路电源和一路源、一路交流旁路电源和一路直直流电源供电。 12.5.11 UPS主母线应采用单流电源供电。 12.5.11 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母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当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有冗余供电或互为备用的不间断负载时,交流不间断电源主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负载应分别接到不同的母线段上。 12.6 其他电气设备及系统 12.6 其他电气设备及系统 12.6.7 发电厂有爆炸和火灾危12.6.7 发电厂有爆炸和火灾危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险场所的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险场所的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关规定。 12.6.8 发电厂电气实验室的配置原则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DL/T 5004。 12.7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2.7.1 发电厂电气装置的过电12.7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2.7.1 发电厂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GB311.1、《绝缘配合第二部分:则和规则》GB311.1、《绝缘配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合 第2部分:使用导则》用导则》GB/T311.2及《交流电GB/T311.2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的有关规定。 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GB/T 50064的有关规定。 12.7.2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和12.7.2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合》DL/T620的有关规定。生产合》GB/T 50064的有关规定。生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产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构)筑物,液氨贮罐的防雷设建(构)筑物,液氨贮罐的防雷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规定。 13 仪表与控制 13.1一般规定 关规定。 13 仪表与控制 13.1一般规定 13.1.1 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13.1.1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应针对机组的特点进行设计,以应针对机组的特点进行设计,以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机组满足机组安全、经济、环保和机启停控制的要求 13.2自动化水平及控制方式 组启停控制的要求 13.2自动化水平及控制方式 13.2.2 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13.2.2 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定: 脱硫系统、4 空冷系统、循环水泵房、空4 循环水/空冷系统、压站、除灰除渣、机组取样和加脱硝系统、压缩空气系统、除灰药系统宜纳入全厂集中控制系除渣系统、燃料输送系统、机组统; 取样和加药系统宜纳入全厂集中5 机组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厂控制系统; 用电源系统的顺序控制宜纳入机5 机组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组控制系统。电力网络控制可独用电源系统的顺序控制宜纳入机立设置或纳入机组控制系统; 组控制系统。电力网络控制宜纳入机组控制系统;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0 辅助车间系统宜采用集中控10 辅助车间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宜设置辅助车间集中控制方式,并宜纳入全厂分散控制制网络。 系统(DCS),以实现全厂DCS11 辅助车间监控系统宜采用可一体化控制; 编程控制器(PLC),条件允许11 全厂宜设置一套料场智能管时,辅助车间监控系统也可采用控系统,料场管控系统应具有对料场储存及使用的设备进行管分散控制系统,宜实现全厂DCS理、安全监督、实时监控、系统一体化控制。 联锁及信息追溯等综合功能。 12 秸秆仓库应设置一套秸秆输送监控系统,根据电厂的运行管理射频,可考虑增设秸秆仓库管理系统。 13.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13.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13.3.4 发电厂辅助车间宜设置13.3.4 电厂辅助车间宜在集中秸秆输送系统控制点、水系统控控制室内实现监视和控制。如设制点,该控制点可并入机组集中置独立的辅助车间控制点时,控控制室,也可独立设置。各辅助制点不宜多于两个。各辅助车间车间电子设备间宜分散布置在相电子设备间宜分散布置在相应辅应辅助车间 助车间。 13.3.5 秸秆输送系统可单独设13.3.5 秸秆输送系统宜纳入全置就地控制室。 厂DCS控制系统,并在集控室实现监控,就地不设置控制点。 13.4检测与仪表 13.4检测与仪表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3.4.5 发电厂宜设置全厂工业13.4.5 发电厂应设置烟气连续电视系统。 监测系统。 13.4.6 发电厂应设置烟气连续13.4.6 发电厂不宜设置炉管泄监测系统。 漏监测装置。 13.4.7 发电厂不宜设置炉管泄 漏监测装置。 13.4.8 发电厂不宜设置培训用 仿真系统。 13.4.9 项目建设单位有特殊要 求需要时,可设置简易型厂级管理系统(MIS)。 13.5模拟量控制 13.5模拟量控制 13.5.1 发电厂仪表与控制的模13.5.1 发电厂仪表与控制的模拟量控制,宜设置下列项目: 6 炉排振动频率调节系统; 拟量控制,宜设置下列项目: 6 锅炉再热蒸汽温度调节系统7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床温调节(如有) 系统; 7 炉排振动频率调节系统; 8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床压调节8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床温调节系统; 9 除氧器压力调节系统; 10 除氧器水位调节系统; 系统; 9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床压调节系统; 11 凝汽器水位、加热器水位调10 除氧器压力调节系统; 节系统; 11 除氧器水位调节系统;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2 热网及减温减压器温度、压12 凝汽器水位、加热器水位调力调节系统。 节系统; 13 热网及减温减压器温度、压力调节系统。 13.7保护 13.7.1 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3.7保护 13.7.1 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在操作台上应设置停止汽轮3 在操作台上应设置停止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闸按钮,跳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闸按钮,跳闸按钮不应通过逻辑直接接至闸按钮应直接接至停汽轮机的驱停汽轮机的驱动回路; 13.8其它 动回路; 13.8其它 13.8.5 发电厂应设置简易型信息管理系统(MIS)。配置、布线和信息安全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8.6 发电厂宜设置全厂视频监视系统,可分为安防视频监视系统和生产视频监视系统。范围和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8.7 发电厂宜设置门禁系统。范围和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8.8 发电厂不宜设置仿真系统。 1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4.1燃料输送系统建筑 1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4.1燃料输送系统建筑 14.1.1 燃料输送系统建筑采暖,14.1.1 燃料输送系统建筑供暖热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在斜媒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应选用升栈桥内,散热器宜布置在下不易积尘的散热器,散热器应明当管道必须采用地沟敷设时,部。采用蒸汽采暖时,凝结水应装。回收利用。 应采取安全措施。在斜升栈桥内,散热器布置宜在其下部密布,上部疏布。 14.1.2 在严寒地区,应按所在地14.1.2 在严寒地区,应按所在地区考虑机械排风或除尘系统排风区考虑机械排风或除尘系统排风所带走的热量补偿措施。 所带走的热量补偿措施。当采用热风供暖补偿系统时,应与通风、除尘系统联锁运行。热风供暖补偿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要采取避免引起燃料飞扬措施; 2 应设置在独立有供暖的房间内; 3 设备宜设置备用;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4 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14.1.3 燃料输送系统的地下建14.1.3 燃料输送系统的地下建筑,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筑,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通风方式。夏季通风量可按换气通风方式。夏季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计算;冬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5次计算;冬季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季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5次计算。通风机及电动机小时5次计算。通风机及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 应采用防爆型。当除尘器连续运行时,部分排风机可停止运行。 14.1.5 燃料输送系统粉尘飞扬14.1.5 秸秆破碎及输送系统的粉严重处,如转运站、破碎机室等尘扬尘点应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3含尘浓度总尘不大于8mg/m的局部扬尘点,应采取机械除尘措施。吸尘罩罩面风速、破碎机除要求设计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向尘风量的计算及选择等,应符合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20mg/m3。 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4.1.6 燃料输送系统局部扬尘点应根据燃料种类和粉尘特性采用重力惯性沉降、微雾抑尘、机械除尘的综合控尘方式。为减少产尘量和防止粉尘外溢,燃料输送系统各部位必须密封良好。有条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件时,燃料输送系统宜采用全封闭容积式导料槽或双层裙边密封的容积式导料槽,成型燃料落料管宜加装缓冲锁气器;当采用普通导料槽时,宜安装多级双层挡帘。 14.1.7 除尘系统的抽风量,应按同时工作的最大抽风量计算,单转运点除尘设计抽风量应按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计算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叠加:燃料进入诱导的空气量、控制粉尘外溢从孔洞及缝隙处吸入的空气量、破碎机运转鼓入的空气量、卸入料仓中的燃料排挤出的空气量。当有可靠的试验或实测风量数据时,各除尘点的抽风量可按试验或实测数据选用。当有参考示范电站时,各除尘点的抽风量可按参考示范电站经验数值选用。 14.1.8 除尘系统中吸尘罩高度、罩面风速和吸风管内风速应符合下列要求及规定: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 为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和排风带走大量物料,吸尘罩罩面平均风速宜控制在0.5m/s~2.0m/s之间,当采用非成型燃料或含尘浓度较高或不受空间限制时,吸尘罩罩面风速应取下限; 2 吸尘罩高度不应小于400mm; 3 除尘系统风管设计风速应根据气体含尘浓度、粉尘密度和粒径、气体温度、气体密度等因素确定,并应以正常运转条件下管道内不发生粉尘沉降为基本原则。除尘器吸风管设计风速应按照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以防止粉尘在管道内沉积或堵塞。 14.1.9 在燃料输送除尘系统中,宜采用多点吸尘方式,除尘器宜选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器本体和除尘风机应满足防爆要求。当非成型燃料输送系统落料点经过扩容降尘和微雾抑尘后,含尘浓度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仍高于所选除尘设备的入口浓度限值时,应采用二级机械除尘系统,旋风除尘器可作为一级机械预除尘器使用。 14.1.10 (原规范14.1.6原条文)锅炉房与破碎机室之间的建筑物,包括地道、采光室、栈桥等,当室内空气中粉尘含量高时,宜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14.1.7.燃料输送系统的除尘设14.1.11 除尘系统应设置符合下备,应与带式输送机等燃料输送列要求的控制装置并可实现在控系统设备联锁运行,并应做到联制室进行集中监控与管理: 锁启动,滞后停机。除尘设备的1 启动与停机。除尘系统运行信号应送到燃料输送系统应先于带式输送机等燃料输送系统生产设备启动,生产设备停机控制室。 时,除尘系统应再运行一段时间并将滤袋清灰数遍,将粉尘全部从灰斗内卸出。 2 监测参数或状态。至少包括除尘设备运行状态、过滤式除尘装置进出口压差、脉冲喷吹除尘器清灰用气体压力、干式过滤介质温度、输灰系统故障报警;当环保部门有要求时,还应监测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入口含尘浓度或排放口废气的含尘浓度及速率。 3 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除尘14.1.8 燃料输送系统的除尘设14.1.12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备,宜选用袋式除尘器。在严寒或微雾抑尘装置应单独布置在有及寒冷地区,除尘装置应布置在供暖设施的室内,除尘器的排风有采暖设施的室内,除尘器的排口应接到室外,微雾抑尘装置空风口应接到室外。 压机进风口宜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当选用袋式除尘器时,袋式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宜选用阻燃或者不燃、耐高温、强度高、防静电、不粘尘、憎水性强的覆膜滤布; 2 袋式除尘器的入口端,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3 袋式除尘器应优先采用外滤型式; 4 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具备在线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连续清灰功能; 5 灰斗倾角要便于灰尘的下落,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 6 卸灰装置应同除尘器同步运转,不使粉尘在灰斗内积存。 7 卸灰方案应优先考虑重力卸灰。 14.1.13 (原规范14.1.9原条文) 14.1.14 除尘器应设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上,除尘器本体及风管应设置泄压装置。 14.1.15 除尘器和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14.1.16 对各组散热器及管道上粉尘及其它残留物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在散热器及管道表面积聚而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除尘系统停运后,应及时打开吸风管上密闭清扫孔,有积尘立即清理。 14.1.17 成型车间的破碎机及滚筒筛等扬尘点应设置机械除尘方
现行《规范》条文 式。 修订征求意见稿 14.1.18 当燃料输送系统扬尘点较多时,除尘系统宜分区域集中设置,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每个除尘系统连接的吸风点不宜过多。同一个除尘系统各吸风点计算压力损失不平衡率不宜大于10%,当通过调整管径或改变风量仍无法达到时,可装设低阻力防爆风量调节装置,风量调节装置宜设置在垂直管路上。 14.1.19 除尘设备间、除尘风管、阀门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及规定: 1 除尘设备间应采用独立的房间,且布置在水平的室内、外地面处; 2 除尘风管易积尘部位应设置清扫检查口; 3 第一级除尘器入口风管上应设置防爆防火阀; 4 风管和落灰管应为圆形钢制风管,弯头曲率半径不应小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于1.5倍风管直径; 5 吸尘支管宜从主管上方或侧面连接,支管中的粉尘流向与主管中的粉尘流向应成顺流方向,三通的夹角宜在15o~45o之间。 14.1.20 袋式除尘器宜布置在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生产设备的上部,并尽量靠近扬尘点,卸灰方案应优先考虑重力卸灰,排尘管直接接到胶带运输机溜槽、漏斗、料仓。当收集的粉尘难以做到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水平机械转运设备如螺旋输送机等。当袋式除尘器布置在室内时,应留出便于滤袋的检查和更换的空间。 14.1.21 为避免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对于易挥发的生物质燃料输送系统建筑,应做好气流组织设计,防止产生通风死角。 14.2主要建筑及附属建筑 14.2主要建筑及附属建筑 14.2.4 消防(生活)水泵房、排14.2.4 消防(生活)水泵房、排水泵房的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水泵房的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列规定:
现行《规范》条文 1 消防(生活)水泵房、修订征求意见稿 1 无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排水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也可的消防(生活)水泵房、排水泵根据需要采用机械通风。 房宜采用自然通风,也可根据需2 在采暖地区,设备停运要采用机械通风; 时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 2 在供暖地区,设备停运时值班供暖温度不宜低于5℃。 3 设有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14.2.6 汽车衡,根据工艺需要宜14.2.6 汽车衡控制室,根据工艺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需要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4.2.13 主要建筑及附属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防爆设计、建筑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有关规定。 14.2.14 直接空冷机组汽机房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空冷岛电子设备间应设置空气调节装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置,空冷岛其它房间的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的有关规定。 15建筑和结构 15.1一般规定 15建筑和结构 15.1一般规定 15.1.7 除临时性结构外,结构的15.1.7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限,除临时性建筑结构外应为50年。 15.1.8 建筑结构设计时采用的15.1.8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安全等级,除一般的棚、库属于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三级外,其余建(构)筑物均应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构)筑为二级。 物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5.1.8的规定。 表15.1.8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一级 建(构)筑物类型 高度大于等于150m的烟囱、汽机房屋盖的主要承重结构 二级 除一、三级以外的其他生产建筑、辅助及附属建筑物 三级 围墙、自行车棚 15.1.9 结构设计应在承载力、稳15.1.9 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标准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常使用极限状态、耐久性极限状工条件。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态的要求,同时,尚应考虑建筑必要时应做动力计算。 材料因素和施工条件的影响。 15.1.10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15.1.10 秸秆发电厂的建(构)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设计。 (构)筑物的地基基础15.1.11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根据15.1.11 建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设计等级应符合表15.1.11的规型、材料与施工条件等因素,因定。 地制宜确定基础形式及地基处表15.1.11 建(构)筑物的地基 理方法。所有建筑物地基设计均基础设计等级 应按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对属于规范要求进行地基变形验算的情况,尚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甲级 设计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锅炉房) 空冷岛建筑 高度大于等于150m的烟囱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建(构)筑物 乙级 甲级、丙级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 一般材料库、材料库棚、汽车库、 丙级 消防车库、警卫传达室、自行车棚、 厂区围墙 建筑和地基类型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5.1.12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秸秆发电厂,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2的规定。 表15.1.12 湿陷性黄土场地建(构)筑物分类 建筑物分类 甲类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锅炉房)、烟囱、空冷岛建筑 除甲、丙、丁类的建(构)筑物。 汽车库、消防车库、一般材料库、 材料库棚、汽车库、消防车丁类 库、警卫传达室、自行车棚、厂区围墙 建(构)筑物名称 乙类 丙类 5.1.13 盐渍土地区的秸秆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应符合表15.1.11的规定。
15.1.14 膨胀土场地上的秸秆发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电厂,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符合表5.1.14的规定。 表15.1.14 膨胀土场地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锅炉房)、烟囱; 甲级 空冷岛建筑; 胀缩等级为Ⅲ级的低层建筑物。 乙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建(构)筑物。 一般材料库、材料库棚、汽车库、消防车库、警卫传达室、丙级 自行车棚、厂区围墙; 场地平坦、地基条件简单且荷载均匀的膨胀等级为Ⅰ级的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和地基类型 15.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 15.2.2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防火15.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 15.2.2 当集中控制室必须布置在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主厂房内时,集中控制室宜布置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在靠主厂房外墙一侧,并应采用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防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主厂房一侧的门窗应为的有关规定。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甲级防火防爆门窗。集中控制室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15.2.7 厂内燃料的贮存宜采用15.2.3 (原15.2.7条修改条文)露天堆场或半露天堆场的形式。厂内燃料的贮存宜采用露天堆场秸秆仓库、露天堆场和半露天堆或半露天堆场的形式。当贮料棚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围护结构设计满足半露天堆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半露天建筑)要求时,每座贮的有关规定。秸秆仓库内防火墙料棚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24000m。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上开设的洞口,可采用火灾时可应大于6000m2,防火分区之间应自动关闭的防火卷帘或自动喷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水的防火水幕进行分隔。 高度大于堆料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每座料棚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内部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80m。 15.2.7 厂内燃料的贮存宜采用露天堆场或半露天堆场的形式。秸秆仓库、露天堆场和半露天堆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15.2.4 (原15.2.7条修改条文)秸秆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3000m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的有关规定。秸秆仓库内防火墙墙上开设的洞口,可采用火灾时上开设的洞口,可采用火灾时可可自动关闭的防火卷帘或自动喷自动关闭的防火卷帘或自动喷水水的防火水幕进行分隔。每座仓的防火水幕进行分隔。 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80m。 15.2.5(原15.2.6条修改条文)封闭式的秸秆破碎室、转运站、运料栈桥、秸秆仓库及燃料成型车15.2.6 秸秆破碎站及转运站、间等燃料的贮存、输送或其打包、运料栈桥等运料建筑的钢结构加工的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运料栈桥性材料,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为敞开或半敞开结构时,其钢结其承重结构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构也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金属构件。当上述建(构)筑物采用露天或单层的半露天建筑时,其承重结构也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15.2.4 秸秆破碎站、转运站和分料仓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金属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 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15.2.6 (原15.2.4条修改条文) 秸秆破碎室、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50m2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可采用钢楼梯,但其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坡度不应大的栈桥不得作为安全出口。栈桥净宽不应小于0.9m、。运料栈桥安全出口的间长度超过200 m时,还应加设中于45°间安全出口。 距不应超过150m。 15.2.7 地下料斗间及与其连通的运料隧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其地下最远一点至最近安 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全部安全出口不应都布置在燃料输送系统设备的同一侧。 15.2.8 运料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性屋顶; 2 运料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15.2.5 发电厂中跨越建筑物的天桥及运料栈桥,其结构构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5.2.9 (原15.2.5条修改条文) 发电厂中跨越建筑物的天桥及运料栈桥,其结构构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5.2.10 半露天堆场或半露天建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筑的屋面及墙体等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15.2.8 收贮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5.2.11 (原15.2.8条修改条文) 收贮站内的燃料贮存、输送或其打包、加工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12 (原规范15.2.3原条文)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 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5.2.13 (原规范15.2.2原条文)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建筑构造与装修 15.3 室内环境、建筑构造与装修 15.3 室内环境、15.3.1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室内15.3.1 贮料棚宜采用混凝土硬环境设计,如采光、自然通风、化地面,运料车辆通行区域地面建筑热工及噪声控制等应符合设计应满足车辆通行需求。地面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四周应设置防、排雨水的设施。
现行《规范》条文 设计规范》GB50049及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的有关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15.3.2 根据适用、经济的原则,15.3.2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建筑构造与装修,如防排水、门和窗以及室内外装修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及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的有关规定。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装修在满足生产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低标准。各建筑物的建筑构造与装修,防排水、门和窗以及室内外装修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及《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的有关规定。 15.3.1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室内 15.3.3 (原15.3.1条修改条文)环境设计,如采光、自然通风、发电厂各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设建筑热工及噪声控制等应符合现计,采光、自然通风、建筑热工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及噪声控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计规范》GB50049及现行电力行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GB50049及相关规程、规范和标程》DL/T 5094的有关规定。 准的有关规定。 15.3.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GB/T51106的有关规定。 15.5建筑物和构筑物
15.5建筑物和构筑物
现行《规范》条文 15.5.1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厂房框、排架及楼层等,宜采用修订征求意见稿 15.5.1 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因地震、地质等条件限制不适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时,可采用钢结构。 混凝土结构。因地震、地质等条 件不适宜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可 采用钢结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 物,宜采用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 构。 15.5.2 扩建厂房的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15.5.3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本烈15.5.2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对原有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5.5.3 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度。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的规定。 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 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5.5.4 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15.5.4 除材料库、自行车棚的抗防类别,除一般材料库(棚)、震设防类别应为适度设防类(丁厂区围墙等次要附属建(构)筑类)外,其余建(构)筑物的抗物属于丁类外,主厂房、空冷岛震设防类别均应为标准设防类。 建筑、主要生产建(构)筑物、(丙类)辅助厂房和其他非生产建筑物
现行《规范》条文 等一般均应属于丙类。 15.5.5 结构伸缩缝的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时,不宜大于75m。 2 装配式混凝土框架结构不宜大于100m。 3其他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不宜大于55m。 4 混凝土排架结构不宜大于100m。 5 砌体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修订征求意见稿 15.5.5 结构伸缩缝的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时,不宜大于75m。 2 其他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不宜大于55m。 3 纵向采用混凝土排架结构的运料栈桥,封闭式不宜大于130m,露天式不宜大于100m。 4 采用钢结构的运料栈桥,封闭式不宜大于150m,露天式不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宜大于120m。 GB50003的有关规定。 5 对于素混凝土沟道,室内不6 对采用混凝土排架结构的运宜大于30m,室外不宜大于20m;料栈桥,封闭式不宜大于130m,对于钢筋混凝土沟道,室内不宜露天式不宜大于100m。 大于40m,室外不宜大于30m。 7 对采用钢结构排架的运料栈 桥,封闭式不宜大于150m,露 天式不宜大于120m。 8 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沟 道,室内不宜大于30m,室外不 宜大于20。
现行《规范》条文 15.5.6 汽机房屋面结构宜采用钢屋架。跨度较小时,也可采用实腹钢梁。屋面或钢梁上宜铺金属轻屋面,多雨地区亦可采用现浇混凝土板。 修订征求意见稿 15.5.6 汽机房屋面可采用钢屋架体系、实腹钢梁体系。汽机房屋面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时,可不设置上弦水平支撑,但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屋面体系在施工期间的稳定性。 15.5.7 除地基条件能确保沉降15.5.7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观测应很小的情况外,主厂房、烟囱、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汽轮发电机基础及锅炉基础等,GB50007的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应设沉降观测点;其他属于甲级等级为甲、乙级时,变形测量级或乙级的建(构)筑物的地基基别可采用二级;其他建筑物的变础,也可设沉降观测点。 形测量级别可为三级。 15.5.9 汽轮发电机宜采用框架15.5.9 汽轮发动机宜采用框架式式基础。风机、泵等设备基础宜基础,汽动给水泵放置在楼面上采用块式。设备基础设计应满足时应采用弹簧隔振基础,风机、设备及工艺的要求,并应符合现泵等设备宜采用大块式基础。设行国家标准《动力基础设计规范》备基础的设计应满足设备制造厂GB50040的有关规定。 的要求,并应符合《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规定。 15.5.10 烟囱的设计应符合现行15.5.10烟囱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可采用单GB50051的规定。烟气采用干法筒式烟囱。烟囱的内衬宜按排放脱硫时,烟气的腐蚀性等级应按
现行《规范》条文 弱腐蚀性烟气设计。 15.5.11运料栈桥可采用封闭式修订征求意见稿 弱腐蚀性等级考虑,烟囱可采用防腐型单筒烟囱;烟气采用半干法脱硫时,烟气的腐蚀性等级应按中等腐蚀性考虑,烟囱可采用套筒式或防腐型单筒式烟囱。 或开敞式,并均宜采用轻型结构。15.5.11 运料栈桥可采用封闭式栈桥柱宜采用混凝土结构。栈桥或开敞式,宜采用轻型钢结构。的纵梁或纵向桁架,可采用混凝栈桥柱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土结构或钢结构。支承于主厂房混凝土结构施工困难时,可采用的栈桥端部,宜设计成滚动支座钢结构。 或或滑动支座。运料栈桥的抗震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 的有关规定。 15.5.12 厂区管道支架宜采用混15.5.12 厂区管道支架横向宜采凝土结构,必要时,也可采用钢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纵向宜采用结构。管道支架的抗震设计,应钢梁或桁架结构。海洋氯化物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境中的管道支架宜采用钢筋混凝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土结构。 定。 15.5.13 屋外变电构架及设备支15.5.13 屋外变电构架及设备支架宜因地制宜选用经济合理的架可采用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结构形式。当采用钢结构时,其钢结构。当采用钢结构时,其表表面宜镀锌防腐。变电构架、设面宜采用热浸镀锌防腐。 备支架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 范》GB50260的有关规定。 15.5.14 灰库结构计算时,灰的重度可取6kN/m3。 15.5.15 秸秆仓库或压块车间采用防风抑尘网时,应风面荷载体 型系数可取+1.1,背风面可取-0.5。 15.5.14 楼(地)面和屋面均布15.5.16 (原15.5.14修改条文)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楼(地)面和屋面活荷载取值应检修和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根据设备、安装、检修和使用的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主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主厂房建筑楼(地)厂房建筑楼(地)面和屋面均布的有关规定。屋面活荷载及相关荷载系数,活荷载及相关系数,可按表面、15.5.14确定。 16 辅助和附属设施 可按表15.5.16确定。 16 辅助和附属设施 16.0.5 发电厂设备、管道的保温16.0.5 发电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发电厂的保温设计,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DL/T5072的有关规定。 2 表面温度高于50℃且经常运行的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对表面温度高于50℃且不经常运行的设备和管道,凡在人员可能接触到的2.2m高度范围内,应进行防烫伤保温,保温层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露天的蒸汽管道,宜设减少散热损失的防潮层。 3 设备和管道保温层的厚度,应按经济厚度法确定。当需限制介质在输送过程中的温度降时,应按热平衡法进行计算。 4 选用的保温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介质工作温度为450℃~600℃,导热系数不得大于0.11W/(m·K)。 2) 介质工作温度小于450℃,导热系数不得大于0.09W/(m·K);
现行《规范》条文 导热系数应有随温度变化的导热系数方程或图表。 3) 对于硬质保温材料密度不大于220kg/m3;对于软质保温材料密度不大于150kg/m3。 5 保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温层外应有良好的保护层。保护层应能防水、阻燃,且其机械强度满足施工、运行要求。 2) 采用硬质保温材料时,直管段和弯头处,应留伸缩缝;对于高温管道垂直长度超过2m~3m,应设紧箍承重环支撑件;对于中低温管道垂直长度超过3m~5m,应设焊接承重环支撑件。 3) 阀门和法兰等检修需拆的部件,宜采用活动式保温结构。 16.0.6 发电厂的设备和管道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16.0.6 发电厂的设备和管道的油漆、防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油漆、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
现行《规范》条文 求: 1 管道保护层外表面,应用文字、箭头标出管内介质名称和流向。 2 对于不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应涂刷防锈底漆两度、面漆两度;对于介质温度低于120℃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应涂刷防锈底漆两度。 17 环境保护 17.1 一般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的有关规定。 17 环境保护 17.1 一般规定 17.1.1 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17.1.1 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含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含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案),应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执行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关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法律、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及水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定,并应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条例、标符合区域的相关规划。 准及规定,须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并应符合区域的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17.1.3 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17.1.3 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及水土保持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及水土保持设计,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批复的要求,对产生的各种污染批复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防因子采取防治措施,以减少其对治措施、生态恢复措施和风险防以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的带来的影响,并应进行绿范措施,化规划。 17.2 污染防治 17.2 污染防治 17.2.1 发电厂排放的烟气应符17.2.1 发电厂排放的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中规定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或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燃煤锅炉的排放要GB13271中燃煤锅炉及相关产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业政策规定的排放要求,并应符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GB1629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合排放标准》GB16297、《环境空GB3095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污染物的要求。当地方有特殊规定时,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要还必须符合地方的有关要求。 求。当地方有特殊规定时,还必须符合地方的有关要求。 17.2.3 发电厂应采用有利于减17.2.3 发电厂应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并预留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应设置氮氧化物脱除装置,锅炉必要时应设置氮氧化物脱除装的烟气脱硝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置。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17.2.4 发电厂烟气中SO2的排17.2.4 发电厂应采取有效的减放应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及少脱除酸性气体排放的控制措区域的总量控制要求。 施,排放应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及区域的总量控制要求。 17.2.5 发电厂应根据气象参数、17.2.5 发电厂应根据气象参数、污染物排放量、区域环境空气质污染物排放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等合理优化确定烟囱的高度、量等合理优化确定烟囱的型式、数量及出口内径。发电厂的烟囱高度、数量及出口内径。 高度应高于厂区内最高建筑物 高度的2倍~2.5倍。 17.2.12 发电厂的总平面应进行17.2.12 发电厂的总平面应进行应采用消声、减振、合理的优化,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合理的优化,隔声、消声及吸声作用,以减少隔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减发电厂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少发电厂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17.2.13 发电厂应按水土保持17.2.13 发电厂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及其批复的要求,设置水土应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产建设保持设施,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应技术标准》GB50433、满足水土保持方案中规定的水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土流失防治目标的要求。 GB/T50434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的要求。 17.2.14 发电厂应进行防治地下水污染设计,对可能产生地下水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污染的区域进行防渗设计。 17.2.15 发电厂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等风险防范设施,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8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 18.0.2 发电厂的劳动安全设18.0.2 发电厂的职业安全设计,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和行的有关规定。 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的有关规定。 18.0.3 发电厂的职业卫生设计,18.0.3 发电厂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和行关规定。 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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