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具有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各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八、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九、村民代表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详实,存档备查。
十、本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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