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
理低价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一般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为合理低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条 招标人设拦标价的,须依据2002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3版《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和本省、市现行造价配套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取主要材料的风险系数。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风险系数可按1%~3%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其风险系数可按1%~5%计取,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工程不计取风险系数。 拦标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布,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评审和比较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每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细微偏差进行初步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三)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写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应视为不合理投标报价,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一)固定资产不折旧或折旧已提完; (二)某种建筑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 (三)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摊销完毕;
(四)投标报价违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技术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
的技术标可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分值计算: 70~100分
(一)工程概况及特点8~10分;
(二)主要施工方案及难点分析15~20分;
(三)施工网络进度、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配备、施工平面布置图周到细致、布局合理、切实可行15~20分;
(四)质量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工期控制管理目标及保证措施7~15分;
(五)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及保证措施10~15分; (六)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措施3~7分; (七)项目班子的配备情况2~5分;
(八)有节能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5~8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9人以上时(含9人),各投标人技术标的评定分数,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进行算术平均(评标委员会在9人以下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分作为该投标人技术标的分值,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凡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将不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十条 商务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评定其为合理投标报
价:
(一)投标报价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二)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部分、可竞争部分、企业优惠让利均符合现行规定。招标文件中材料价格和暂定价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标报价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或投标报价低于拦标平均价10%(没有拦标价的,投标报价低于各有效投标人的预算平均值9%)以上的,应视为不合理报价。
拦标平均价即为技术标得分80分以上的投标人的平均预算价与拦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从认定的合理报价中,从低到高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选取一家为中标人。邀请招标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现场依次抽签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须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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