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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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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合同价款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签约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签约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对整个工程的实施起到总控制、总保障的纲领性经济法律文书。能否签订好、履行好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将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工程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签约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签约存在问题 (一)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

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特别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后,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的条款约定不甚明确,这些合同往往省略很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工程变更、纠纷处理方面的约定。如某工程经公开招投标后,于2009年9月签订承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调整”。当期定额人工单价24、26、30元/工日,市场民工工资60~90元/工日,在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中,发现其人工数量如下:24元/工日计5万工,26元/工日计15万工,30元/工日计10万工。进入施工阶段,人工价格大幅上涨,而且由于甲方拆迁不到位,致使施工方延期开工6个月,至2011年5-6月份,已完成合同价的80%,此时市场民工工资已上涨至120~150元/工日。 2011年10底施工单位以“市场人工价格猛涨导致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方提出书面合同索赔:

【篇二:课时7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本章授课思路:考试大纲→基础知识点详解与专项训练→综合知识点与典型案例剖析→2014年真题 第一步:考试大纲

通过本科目考试,主要测查应考人员综合运用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等科目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建设工程造价实际问题的执业能力。 包括:

1.工程合同价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2.工程变更的处理;

3.工程索赔的计算与审核; 4.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步:基础知识点详解与专项训练

基础知识点一:施工合同的类型、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1.目标:重点掌握施工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2.知识点详解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其中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主要承担大部分风险。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 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 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3)其他合同。如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价款应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不确定;项目风险很大。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组成 《示范文本》 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3)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合同条款的约定 合法、公平、公正

(5)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起诉 3.专项训练

案例一(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p180 案例二(合同条款的签订)p182 案例四(合同争议的处理)p187 【案例二】(施工合同的内容) 背景:p182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3600㎡的职工住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在先者为准。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玖万元(¥6890000.00元)。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开工前由承包人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 工程质量: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除如下约定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o%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o%以外,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可作调整,调整方法为:由上述监理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测算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当材料价格上涨不超过5%、机械使用费上涨不超过10%时,不做调整。 合同价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50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为哪些类型?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适宜采用何种类型?本案例采用总价合同方式是否违法?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问题1:

答: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1)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本案例所涉及是一般住宅工程,且工程规模不大,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并不违法(因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并未强制性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承包人在开工前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项目经理不妥。应明确为投标文件中拟订的项目经理。如果项目经理人选发生变动,应该征得监理人和(或)甲方同意。

(2)工程质量为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妥。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除背景给出的调整内容约定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4)背景给出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1)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

予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机械使用费上涨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5)工程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时间不妥。根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3)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约定不妥。“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8)质量保修期(50年)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9)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不妥。在补充协议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工期和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基础知识点二:索赔

1.目标:重点掌握索赔成立的条件与内容。 2.知识点详解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有 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损失发生,无过错、无责任、不应承担风险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补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 ③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④在索赔事件影响终了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承包人索赔的内容 包括工期与费用:

①工期: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某工作的总时差,超出部分可索赔。

②费用:一般是业主的责任,合理的费用可索赔。特别说明:

人工费的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的区别。

机械费先区分自有机械还是租赁机械,再分别计算机械费的工作状态与闲置状态。

注意取费基数的选取。窝工或闲置状态只考虑合理的人、材、机、规、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利润;工作状态应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5)常见索赔事件(站在总承包人的角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①成立的(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地质条件变化;图纸晚到、错误;工程 复检时质量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等。②不成立的(属于施

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工程复检时质量不合格等。

③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力和清理现场两阶段,分段研究。不可抗力期间的工期可顺延,费用各自承担。工程实体的损坏、运进现场主体材料的损失、业主方或第三方人员的伤亡等属于业主承担。窝工费、施工方机械的损失、周转性材料的损失、施工方人员的伤亡、施工方临设等属施工方承担。清理现场的工期及费用由业主承担。

④ 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与费用损失,由责任事件发生在先者承担。 3.专项训练

案例五(索赔的成立条件、内容、证据等)p189 案例六(索赔的计算)p191

案例七(共同延误事件的索赔处理原则)p194 教材【案例六】p191(索赔计算)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篇三: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约定的问题与防范】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约定的问题与防范

摘要:工程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约定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此保证合同双方订立一份内容完善、权责明确的施工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问题与防范

abstract: prevalen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stipulated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and adjustment methods, this paper to analyze these issues,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parties entered into a perfect, clear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price and adjust the convention; problems and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正由于施工合同是明确与支付价款的依据,决定了其中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尤为重要。目前,仍有人对此不够重视,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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