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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与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非诉讼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接受信达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办与包头市金山建筑公司债务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信达提供的债权真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达分析判断该债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信达处置该债权所需材料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债权基本情况:见附表 二、债权法律分析:

1、该项债权于2004年6月30日由建行内蒙分行转让贵办,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在报纸上公告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这一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借款合同状况:该笔借款期限为1995年9月26日至1996年2月26日,贷款金额35万元,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于2001年2月26日向包头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 [2001]昆法执字第340号民事裁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 3、保证合同状况:针对上述借款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包头城建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合同是否诉讼材料无记载。

4、抵押合同状况:上述债权虽以债务人桑塔那车、房产作为抵押,但抵押未登记,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合同未生效。

综上,该笔债权已经人民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因被执行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

本法律意见书谨供委托人参考适用。

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包头市金山建筑公司 借款基本情况

合同债权金贷款期限 编号 额(元) 应收 时效中 保证利息断情况 人 (元) (抵押人) 320484.93 96.2.27 96.12.21 97.12.15 98.4.15 99.4.14 99.12.7 00.6.18 00.9.11 抵押人:包头市金山建筑公司;保证人:包头城建筑有限公司 保证 方式 保证 期间 抵押物 抵押是否登记 111 350000 95.9.26—96.2.26 连带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约定不明,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桑塔未那登车、记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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